中坚阳光章程

一、北京中坚阳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是会员所有合伙经营股份制企业, 2004 年 11 月 12 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北里甲 11 号楼 216 室,除法律法规禁止外可自主选择经营项目,营业期限至 2024 年 11 月 11 日,属于含创新体制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发起股为人民币 1000 元 / 股。公司发起时,陈朝霞、殷岩泉、李文水、国占福和王娅琳5人为发起人。殷岩泉被推举为公司董事长,陈朝霞被推举为公司监事长。

三、公司信奉“社会关系也是生产力”和“优秀会员是公司最重要财富”等论断,遵循“合理、合法、合用”三合主义理论,坚持“正义服务原则”和“精英合伙原则”。

四、公司财产由全体会员共有,公司权力由工作股和财产股持有人共同拥有和决定。公司顾问和专职人员每人拥有 2 个工作股,兼职人员每人拥有 1 个工作股,脱离公司时失去拥有资格。财产股由公司根据会员为公司所创造纯利润每 2000 元送 1 股标准执行。经由二分之一以上公司股份(工作股和财产股)或三分之二以上财产股份表决通过后公司可按每 2000 元 / 股的标准接受投资(合作项目除外)。公司每年 12 月底前对财产股按不低于同期银行利率但也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利率 10 倍的标准进行分红结算,分红款于每年春节前发放。财产股不得转让不得继承,分红款止于会员身后第 10 年(不含第 10 年)。

五、公司通过发展会员(顾问、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发展业务,原则上第一年由推荐人对被推荐人进行培训和管理。如果被推荐人在第一年有明显业绩,公司将按其对公司所创造纯利润额的 10% 对推荐人进行奖励。如果被推荐人对公司造成损失,推荐人将负连带赔偿责任。

六、公司要求所有专职会员和拥有财产股会员每年至少做成 2 笔业务,为公司创造纯利润额不低于 2000 元 / 年,否则将按 120 元 / 年的标准从工资或财产股分红中代扣帮扶服务费用。

七、公司实行事业部制,鼓励所有会员勇争承接业务和承办业务的牵头人。公司只与业务牵头人进行业务分工和业务款结算,按牵头人要求或由牵头人直接对参与人进行奖励。公司与牵头人对业务纯利润按全包类 90% 或 80% 和代办类 50% 归个人所有或支配进行结算,公司按牵头人要求对牵头人和参与人进行财产股配送。

八、会员如发生品德、道德问题并经批评教育不悔改者,将给予停职、罚款甚至开除处分,对违法违纪者将移送公检法机关处理,绝不包庇纵容。

九、公司对会员分配劳务费、工资、奖金和分红时,按照在公司拥有权力大小情况由小往大顺序分配,总经理、董事长和拥有财产股最多的会员最后分配。

北京中坚阳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2004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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