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强奸还是通奸?清朝法官这样断

 是强奸还是通奸?清朝法官这样断

 

本网讯(原创:东方法眼网) “大清第一清官”于成龙任县令时,曾审理过一起“强奸”案,该案的基本情况是:在于成龙任县令的县城中,有个叫桂宝的女子与对门开绸缎铺的孙和顺通奸。对二人通奸一事,桂宝的父亲佯作不知,因为,孙和顺每月补贴桂宝二十贯钱。一年以后,桂宝生下一个小孩,孙和顺仅看过桂宝一次,就不闻不问。对此,桂宝感到十分委屈,一纸诉状将孙和顺告上县衙,理由是孙和顺强奸她。

在司法实践中强奸与通奸极难区分,原因是通奸案件现场具有封闭性,缺少证人证言,在证据上是“一对一”。无论相信哪一方,都缺少证据。但于成龙细阅诉状,指出案件中的四个疑点:

一是,原告如果是去年五月份被强奸,何以直至生下婴儿后才告发被告?即使原告为保全颜面,也应告知父母。

二是,按照经验法则,只有男欢女爱,才能怀孕,由此推定原告怀孕生子并不是被告强奸所致。[从司法实践看,怀孕并不需要男欢女爱。有许多强奸案件中的被害人都因奸致孕,于成龙将“男欢女爱”作为怀孕的条件是经不住实践的推敲,由此看来清官廉吏也有存在知识不足的时候。

三是,即使原告父母不知道原告被强奸,但原告怀孕后,在体形上一定会有所变化。原告父母与原告生活在一起,他们不可能不知原告的体形变化。

四是,退一步讲,即使原告父母不知道原告的体形变化,原告自己也应该知道。自己知道,为什么又不对别人讲。难道一定要等到产下婴儿,才向父母言及此事。原告父母知道她产下婴儿后,为什么没有及时向县衙告发。

通过四个疑点,于成龙推定桂宝与孙和顺的关系根本不是强奸而是通奸。再结合原告在诉状中提到的“且一身无靠,乡党父母不齿等语。并言孙和顺尚未有室,真堪作正”等内容,于成龙推定原告起诉的目的并不是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是要借助公权力强迫被告人“始乱终成”,娶她为妻。

于成龙认为恋爱、结婚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情,没有必要借助国家权力压迫被告人。理由是:“汝等望衡对宇,朝夕相处,独不能一语乎?况来禀中又有产子后,孙和顺只来一次语,更可见孙和顺未尝绝汝,且汝父母果不再认汝为女者,何以竟对此绝无一言?即孙和顺来汝家望汝,汝父母何以不发一言?”于成龙在判牍中进一步指出:“此案关系重大,如率尔批准,不唯于孙和顺不利,即于汝亦在有害。”诬告强奸是重罪,诬告之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在严肃批评原告的错误后,于成龙进一步指出解决本案的最佳方法:“今为尔计,唯有赶向孙和顺订定婚姻,一以保今后之名节,一以全幼孩之性命。孙和顺至今尚来探汝,当不致绝无天理,坐视尔母子双双以死也。况尔果一死,尔父母亦未必放其安然以去。是以孙和顺纵不惧天刑,亦必畏人祸,决不至与汝决绝也。”

在本案中,于成龙根据经验法则,推定孙和顺与桂宝是通奸而不是强奸。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于成龙严肃地指出原告诬告的错误,促使原告主动向被告寻求和解。如此处理案件,不仅保全了婴儿的生命,而且保全了桂宝的名节,减少了社会矛盾,实现诉讼和谐。于成龙凭借高超的审判技巧,实现了孔子所追求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使无讼乎”。无论从于成龙判牍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看,还是从判牍的逻辑与说理看,以及判牍中所体现的人文精神看,都称得上是一篇绝妙判词。

附:于成龙判牍的原文

“细阅来禀,甚有可疑。尔既于去岁五月内被对门任绸肆之孙和顺强奸,何不即行报官请究,而迟至今日。即为保全颜面计,不愿申张,然尔必告知父母,尔父母又何以绝无一言。然尔自被强奸后,与孙和顺仍朝夕相见,是否有何种表示?

且孙和顺既敢强奸于当初,又何不以续奸于事后,此可疑者一;汝自去年五月被奸后,何以即有身孕,虽不可知,然大体言之,似有不类。盖据传说,必男女相欢洽,而后始能成孕。此其可疑者二;汝父母即不知尔有被人强奸情事,则尔自有身孕后,腹渐渐便便,尔父母何以绝未瞥见,纵如来禀所言,天气渐冷,衣服渐多,父母之不注意,然无论衣服回到若干,而一至七个月后,绝呈异相。尔父母或不知之,尔母万无亦不知之理。此可疑者三也;即退一步言,尔父母均未留意,尔自身此亦不知矣。知之何以又隐忍不言,必待临盆后,而始向父母言及,并未投状请究呼?此可疑者四;且一身无靠,乡党父母不齿等语。并言孙和顺尚未有室,真堪作正,是显见欲本县作伐,勒令孙和顺始乱终成之意。

然此正不烦本县为也,汝等望衡对宇,朝夕相处,独不能一语乎?况来禀中又有产子后,孙和顺只来一次语,是更可见孙和顺未尝绝汝,且汝父母果不再认汝为女者,何以竟对此绝无一言?即孙和顺来汝家望汝,汝父母亦以不发一言?本县阅牍至此,愈觉此中有不可究诘者在。此案关系重大,如率尔批准,不唯于孙和顺不利,即于汝亦在有害。且本县反复深思,绝不信尔之受孕出于强奸。即带有强意,至多为强合和成,决非纯粹强奸。甚不信汝与孙和顺,一奸而后,以后竟从未再行相娶。本县仁厚为慎,今为尔计,惟有赶向孙和顺订定婚姻,一以保今后之名节,一以全幼孩之性命。孙和顺至今尚来探汝,当不致绝无天理,坐视尔母子双双以死也。况尔果一死,尔父母亦未必放其安然以去。是以孙和顺纵不惧天刑,亦必畏人祸,决不至与汝决绝也。

总之,今尔投禀,实为多事,诬循规蹈矩告强奸,更为谎谬。尔知强奸者犯何罪呼?诬告强奸者又犯何罪呼?尔速收尔妄念,依本县训谕,或即抄录本县此批,与孙和顺商议,要彼始乱终成,庶尚可挽回,不致堕落到底。若必欲诬告强奸,妄冀非分,则本县不难提集人证,切实审断恐尔不物占不到便宜,抑且受重戾也。着此知照,此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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