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

 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

 

本网讯(原创 刘臣lawyer 80后的我,是读着《读者》、《意林》这类杂志长大的。有这样一个故事,是关于医生、纳粹和价值观。

战火纷飞的欧洲战场,医生和他的手术室像天堂一样神圣和宁静。直到有一天,一个特殊的病人被送到手术室,是一名纳粹军官。医生平静的为他接诊、手术。但在最后一刻,他毫不犹豫地将手术刀刺进纳粹的心脏。鲜血喷射,洁白的四壁片片猩红。

绞刑架上,纳粹指责他违背了医生救死扶伤的天职。他昂着头,平静地说:此时此刻,反法西斯就是最高的天职。而后慷慨赴死。这个故事几乎是80后的集体记忆之一,以至于长大的80后还有人对这个故事的真伪进行过详细的论证和考究。结论是,这个外国味儿很浓的故事,是土生土长的中国制造。

我个人很早就开始怀疑这则故事出自同胞之手,因为他所传递的价值观实在是太中国化了:为了一个更高尚的目标,其他的一切都是不重要的,都是可以被忽略的,都是可以被原谅的。

世界在进步,文明在发展。这则故事中的价值冲突也设计的温和了许多。在古代更甚,忠君孝亲,舍生取义。为了取“义”,老婆孩子,乃至自己都可以杀了给君父吃。

这是一套实用主义的价值观。白猫黑猫,抓住老鼠就是好猫。只要实体上的目的达到了,程序上的错误和瑕疵就可以被容忍。只要目标是“更”道德的,手段就可以“不”道德。只要是为了更崇高的使命,牺牲就可以在所不问。

在特定领域,这套价值观的危害性非常大,比如刑事诉讼领域。

我非常理解司法机关与生俱来的正义感和使命感,匡扶正义,惩恶扬善,悬壶济世,维护一方平安。毕竟人民花钱养着他们,干的就是这个活。

追诉犯罪,就是他们坐标系中的最高价值。为了这个最高价值,可以适当牺牲一些东西。

最典型的莫过于对证据不足案件如何处理问题。

刑诉法规定定罪证据标准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但现实只要他们心证你构罪,你就基本跑不了;刑诉法规定被告人没有自证清白的义务,但现实是消极辩护基本无效,必须拿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无罪。

入罪以足以引起合理怀疑标准,出罪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标准。

证据不足案件的被告人,比那些彻底错案的被告人更悲惨。彻底的错案,他们的故事是确定的。他们至少可以把这个故事一直讲下去,将给更多的人去听,让更多的人来评判。有一条路能够走下去,终归还是有希望。

证据不足案件的被告人,连这样一个讲故事的机会都没有,连给自己伸冤的武器都没有。

一个敲诈勒索案件,证据杂乱,显著不足,搭伙的另一名辩护人当庭讲,哪怕现在我们是在审一个民事案件,恐怕现有证据都定不了案。公诉人的两份证据我印象很深:一是被告人纹身还带大金链子,二是他几年以前,因为类似的事进去过。

还有一个诈骗案,男孩跟女孩网恋,经济纠纷引致发案。法院也看证据堪忧,劝认罪:你看人家都去公安告他了,她要真没骗人家,人家能去告她?

还有现在手上另一个案件,检察官问我什么看法。我很无奈,直接回话:我现在没什么看法,这个事到底是怎么回事都没搞清,没法做判断,但是我可以说说我认为哪些地方没搞清。

平心而论,在有些证据不足的案件中,我也会觉得这个事“可能真的就是他干的”。但我们能够凭靠这种直觉来定案吗?在上面提到的法院劝认罪的网恋案件,我跟法官是这样说的:我觉得我们没有必要争论这件事“可能”是什么样的。这件事究竟是怎么样,恐怕只有他们俩人清楚。你就是审完这个案件写完判决,也不一定能搞清楚到底是怎么回事。我们应当回归到证据来讨论这个问题。

证据不足案件依法应当怎样处理,刑诉法讲的很清楚。但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一切选择都是基于价值观的选择,一切冲突也都源于价值观的冲突。

“追诉犯罪”和“维护规则”到底哪一个才是更崇高的?我们能不能为了追诉一个“很有可能”犯了罪的人,而忽略证据上的瑕疵和不足?为了追诉犯罪,我们能不能部分牺牲证据规则和证据标准?

就像短文中的医生,能不能为了“反法西斯”而将纳粹直接杀死在手术台上?

这个问题,恐怕需要我们全部人集体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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