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合规业务本身是否“合规”吗

 刑事合规业务本身“合规”吗?

 

本网讯原创 刘臣lawyer 刑辩人在路上在我眼里,刑事律师有两大伪业务,“刑事合规”算一个,“刑事控告”和“刑事申诉”各算半个。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刑事律师要坚决对“伪业务”说不。今天重点聊那“一”个,剩下俩“半”个,改日再聊。

作为一个读书人,我通常避免过于直截了当的拒绝别人。但当Y女士提出想请我给她公司员工搞个法律讲座的时候,我还是毫不犹豫的秒拒了。

Y女士是我的当事人,一个雷厉风行的虎娘们。我甚至暗自揣测,她那文质彬彬,略带木讷的老公,只是替她顶雷背锅的。而她,才是垂帘听政的幕后大老板。Y女士绝不是那种仅仅满足于掌管男人银行卡的“强势女人”,她还要掌控男人的事业和命运。

由于某种不太“刑事合规”的经营模式(与本文关联性不大,不再赘述),Y女士的老公连带公司上下几十号人锒铛入狱。按常理,Y女士应该首先哭的梨花带雨,而后恐惧的无以复加,在整个后半生都谨小慎微,“一朝被蛇咬,三年怕井绳”,避免任何再与公检法打交道的可能,囿于厨房与爱,把孩子含辛茹苦拉扯大,等着与老公重逢那一天——就像所有老套剧本中对伟大女性的刻板描述一样。

Y女士显然不是这种刻板的女人,她身上的男性基因,或者说领袖基因是无法抹除的。她很快将原公司或实报实销,或判缓的员工重新招入麾下,以与之前大同小异的经营模式,继续“富贵险中求”的彪悍人生。

Y女士的要求,代表了刑事法律服务市场上(至少)90%以上所谓“刑事合规”业务的真实面目——他们并非无法分辨什么是刑事合规的,什么是刑事不合规的,他们只是想在模糊地带上,尽可能多的获取“模糊利益”;更有甚者,他们明知已经跨过了红线(并已铁了心干下去),但仍抱有侥幸心理,与其说他们需要“刑事合规”,倒不如说他们需要逃避法律制裁的“锦囊妙计”。

我很理解刑事律师印刻到骨子里的焦虑感,他们永远是吃了上顿没下顿的“猎人”,哪怕今年你创收一千万,明年你也照样可能没饭吃。

如果能像民商事律师那样,搞点“农耕经济”多好,弄几个另类的“常年法律顾问”,这样无论是柴米油盐抑或诗和远方不都有基本保障了吗?

于是,“刑事合规”业务应运而生。但很不幸,恕我直言,这基本上是一项“伪业务”,而且是一项很可能反噬律师的“伪业务”。

最近处理了一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在这个案件中,我成功地被承办公安民警和检察官“带偏了”。我们之间沟通最多的事情,竟然是究竟要不要,能不能追究给案涉公司做所谓“刑事合规”服务的律师刑事责任。

事情非常简单,案涉公司出售了某种可以被用于犯罪目的的软件,但是公司几个负责人对于这款软件能不能卖,业务能不能做,吃不准,几个哥们一合计,既然我们不懂法律,那就请个懂法律的专家来论证论证吧。还真请了个律师,对业务合规进行论证,并进行了具体业务模式、合同等技术细节的合规设计。

几个哥们一看律师都说没事,这业务能干了,也就不再犹豫,直接开怼,结果直接把自己怼进去了。客观来讲,就这个案子来讲,律师绝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从常识上讲,作为专业人士,没能(或者说虽然能,但不得不投其所好,睁眼说瞎话)识别出如此重大的风险,并且出具了毫无建设性的法律论证意见,最终导致极其恶劣的社会后果,至少负有道德和良心的责任;从犯罪构成讲,人家本来还没下定决心干与不干,结果你一论证说没事,人家彻底放开了,大胆干了,从这个角度讲,定个“心理帮助”,以帮助犯追究刑事责任,恐怕也难说有什么毛病。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从来不认为律师有区别于普通人的任何特权(除法律明文规定的“免证权”之外)。动辄“破坏律师制度”,“动摇法治根基”,用一两次灵验,时间长了,次数多了,恐怕也过不了关。这两年,抓进去的“狗头军师”不在少数,应该引起刑事律师的充分警醒。我们经常讲,公检法办案要规范,但有谁真正审视过自身执业行为的规范呢?

规范,唯有规范,才能保障刑事律师自身的安全,才能更根本上维护律师制度的存续,才能更长远地促进依法治国进程。

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活着,活下去,作为刑事律师活下去,充分领会并发扬毛主席《论持久战》精神,才能走进我们所追求的那个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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