誓摘“明珠”在黔南

 誓摘“明珠”在黔南

作者 殷岩泉

本网讯(供稿 石婧):作为犯罪嫌疑人马奋东的辩护人,作为被告人马奋东的辩护人,北京律师殷岩泉,已经“不远千里,来到黔南州都匀市”很多次,一次又一次在会见中“相对无言”,一次又一次“取保候审”被拒绝,一次又一次在“失望中踏上归途”!

马奋东、马琴、范宝建、候志华、陈达邦、裴仁国六位企业家,六位已经为贵州省“黔货出山”和“精准扶贫”做出巨大贡献的企业家,自2020526日起,就一直在黔南州的几个看守所里,等待着,等待着,等待着开庭,等待着他们已经翘首期盼14个月的“无罪判决”。

2021720日和21日,案号为(2021)黔2701刑初91号的马奋东、范宝建等六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在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开庭直播”浏览30万人次以上。

都匀市人民法院决定,由审判长王志坚、审判员柳家才、审判员刘红颖组成合议庭,刑事审判庭庭长刘红颖亲自担任承办人。

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第一检察部主任付国瑾亲自担任公诉人。

殷岩泉律师作为被告人马奋东的辩护人出庭辩护;黔南州律师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伍海童律师,作为被告人马琴的辩护人出庭辩护;被告人范宝建和被告人陈达邦拒绝“指定辩护人”,要求“自己辩护”;被告人候志华和被告人裴仁国,则接受了“指定辩护人”出庭辩护。

  经过两天的审理活动,案件在2021721日下午4点,出现“重大转机”。根据殷岩泉律师预测,被告人马奋东、马琴、范宝建、候志华、陈达邦、裴仁国等六位企业家,很可能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马奋东、马琴、范宝建、候志华等所谓的“传销头目”,其实除了工资收入以外,并没有任何其他收入。具体为董事长马奋东每月工资3万元,出纳员马琴每月工资5000元,运营总裁范宝建每月工资7000元,财务总监候志华每月工资1万元。所以,经手2.7亿元涉案款的这几个“传销首脑”,贫穷得连“律师费”及“律师差旅费”都拿不出。运营总裁范宝建坚持“自己辩护”,财务总监候志华选择“法律援助律师辩护”。

都匀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付国瑾,拿出“密封”的一张光盘“犯罪证据”,当庭提交给都匀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刘红颖,请求打开“播放”。

刘红颖庭长向被告人马奋东、马琴、范宝建、候志华、陈达邦、裴仁国等六位被告人,当庭展示作为他们“有罪证据”的这张光盘,并要求辩护人殷岩泉和伍海童等四位律师“当庭验看”四个“密封章”。然后,刘红颖、付国瑾、殷岩泉、伍海童等法律人共同决定:“打开并播放”该“有罪证据”。

在该“有罪证据”播放到10分钟左右时,刚刚在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办结一个真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的殷岩泉律师,出面叫停了该“有罪证据”的播放活动。

殷岩泉律师,手持201311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的《“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找到刘红颖庭长、找到付国瑾主任、找到伍海童秘书长,指出该“唯一有罪证据”(2020)第1356号《鉴定意见通知书》“内容光盘”,很可能是一份“无罪证据”,必须由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出庭进行演示和说明,并且本人也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提前提出了书面申请。因此,经过合议庭决定:待确定好“鉴定人”出庭进行演示的时间后,再择期开庭审理。

因为《“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明确说明:“本意见所称‘层级’和‘级’,系指组织者、领导者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之间的上下线关系层次,而非组织者、领导者在传销组织中的身份等级。”也就是说,对该“唯一犯罪证据”中确定的“身份等级”,辩护人殷岩泉和六个被告人,都是承认的,但是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上下线关系层次”,在本质上必须是“利益分配关系层次”,也就是说,“在传销利益分配链条中,县长有可能是市长的上线,市长有可能是省长的上线。”至于该“唯一犯罪证据”中,所证明的“没有任何利益分配的身份等级”,比如被告人裴仁国当庭承认的“马琴介绍了莫子涵,莫子涵介绍了高斌,高斌介绍了陈达邦,陈达邦介绍了裴仁国,裴仁国介绍了范宝建等”,因为介绍人与被介绍人之间,没有任何“利益分配”关系,就相当于“省长是市长的上线,市长是县长的上线”,本身并不构成犯罪。否则,我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用这个“办案思路”和“犯罪证据”一“克隆”,也全部会变成“传销组织”。

本案承办人刘红颖庭长,是黔南州一位优秀法官。1995年至201510年间办理各类刑事案件1000件。2009年承办被称为“贵州打黑第一案”的都匀“平桥邦”黑社会性质组织案。2010年获贵州省打黑除恶工作“先进个人”;2014年获黔南州“优秀法官”称号;2015年获贵州省法院系统“先进个人”和都匀市“先进工作者”。

本案公诉人付国瑾主任,是黔南州一位优秀检察官。2018年在公诉部门工作期间,办理各类刑事案件88件,协同办理了都匀“首起涉恶案件”,所负责部门“核心业务数据”,则上升为黔南州第一名,2019年被评选为黔南州“十佳检察干警”。

伍海童律师,是贵州省著名律师,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主任。因为办案成就卓越,在2020年被选举为黔南州律师协会副会长,并兼任秘书长。

殷岩泉律师,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人,曾就读于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江苏第二师范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和中央党校,曾任职于江苏省响水职业教育中心、江苏科技报社、新华社江苏分社、新华社北京分社和人民日报社。2007年下海创业,创办有服务总动员网(www.fwzdy.com)、北京中坚阳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新中宾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市怀柔区“响水山庄”等实体企业,投资创办有盐城市盐阜民间文化研究会并担任副会长。

2015年起,在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承办的智障女孩“苏某某被强奸维权案”,在2019年,经河北省妇女联合会、河北省女法官协会、河北省女检察官协会和河北省律师协会联合评选,荣膺“河北省‘十佳’妇女儿童维权案例”。

20217月,殷岩泉律师调入北京双北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受邀担任著名企业家刘欣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涉案额15亿元)的第一辩护人,并进行“无罪辩护”;受邀担任著名企业家马奋东“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涉案额2.7亿元)的辩护人,并进行“无罪辩护”;受邀担任陕西省企业家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的第一辩护人,并进行“无罪辩护”;受邀担任四川省企业家殷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的辩护人,并进行“罪轻辩护”。

“刑事辩护”,是法律王冠上最闪亮的一颗明珠,也是法律职业中最为复杂的谋生艺术。而“无罪辩护”,则是“明珠中的明珠”,更是“律师在刀尖上的独舞”。“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殷岩泉律师坚信自己的“三位苏北老乡”范宝建、陈达邦、裴仁国,不可能从发达富裕的江苏省跑到“亟需扶贫”的贵州省“骗取财物”;殷岩泉律师坚信“三位耿直的西北人”马奋东、马琴、候志华,不可能从繁华富裕的首都北京,跑到“亟需扶贫”的贵州省“骗取财物”;殷岩泉律师坚信自己在刘红颖庭长、付国瑾主任、伍海童秘书长等黔南州优秀法律人的真诚帮助下,一定能够摘取到“刀尖上的明珠”,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奉献出自己的全部力量。

 

   殷岩泉律师2021722日创作于黔南州都匀市

 

附殷岩泉律师《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关于被告人马奋东被指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北京双北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马奋东委托,指派我担任一审辩护人。

接到案件后,我在202091日、2日、21日、22日、23日,连续五次前往都匀市看守所会见马奋东,并多次去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向公诉人付国瑾进行工作汇报,复制了全套“卷宗”材料。为了了解案情,本辩护人在2020925日,还亲自到福泉市,向福泉市风味食品有限公司、福泉市金狗生态茶油有限责任公司等“合作企业”进行调研,向被告人马奋东的亲属,马奋东的同事,详细了解案发经过,并核实了全部证据。

2021416日,都匀市人民法院组织召开了“庭前会议”,会期一整天。在本次“庭前会议”上,全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均告知法庭和公诉人,自己的委托人“认为自己没有犯罪”,且自己也认为自己的委托人“不构成犯罪”。本辩护人由于公诉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中,实在找不出马奋东的“任何犯罪证据”,所以坚持“马奋东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系公诉人“编造”,并坚持“写入庭审笔录”。同时,本辩护人还当庭提交了《管辖权异议书》,要求“都匀市人民法院避嫌”,请求本案由黔南州人民法院“提审”或“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在被告人马奋东“实体正义”已经被都匀市公安局和都匀市人民检察院长期“违法侵害”过程中,还能保留有一点点“程序正义”。

此后的2021年上半年,本辩护人则经常来到都匀市看守所会见被告人马奋东,并且还亲自前往安徽省马鞍山市残疾人集体开办实体店”(负责人:黄建国)和陕西省府谷县“实体店”(负责人:王军),进行实地考察。

在对有关案情、有关法律、有关专门知识充分学习和认真调查研究之后,本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和第37条之规定,现主要从五个方面,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经过本辩护人认真核实有关证据和认真调查研究,认为被告人马奋东完全没有犯罪的主观动机,不可能构成犯罪。

第一、被告人马奋东,很可能不构成犯罪,更无主观犯罪故意。马奋东的母亲康配兰,1936年出生,已经85岁。马奋东的三个孩子,均已经走上工作岗位。马奋东家庭,在北京有163平方米商品住宅。因此,马奋东家庭幸福,没有必要“故意犯罪”和“牟取非法利益”,更不可能主动将至亲好友,全部拉入犯罪集团,从繁华的首都北京,来到偏远且亟需“精准扶贫”的贵州省,通过传销活动“骗取钱财”和“牟取非法利益”。

第二、被告人马奋东到案后,已经如实告知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自己“没有从事犯罪活动”,并且经本律师向贵州都匀幸何健康食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创办人何金俐(黔南州财政局退休干部,党龄30年,电话:18985750850)、福泉市风味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飞(“脱贫增收”龙头企业,电话:13765790185)和福泉市金狗生态茶油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永方(“返乡创业”代表,电话:18985788388)等众多黔南州“供货商”调查核实,以及向众多“订货商”(注:有具体名单和联系方式)调查核实,全部被访人员一致认为:“黔南州委、州政府领导,不可能将犯罪分子招商引资给他们”“马奋东不可能是犯罪分子”“马奋东解决了黔货出山问题”“马奋东是大善人”。

第三、被告人马奋东,将儿子马杰在北京163平方米的住宅,抵押300万元,接受黔南州委、州政府(签约单位为“黔南州农业农村局”,20199月签订《黔南州产业扶贫综合投资建设项目合同书》)“招商引资”,“带资金,带项目,带团队”,来到黔南州“办厂创业”,至案发时的半年内,初步解决了当地政府和历届领导人长期无法解决的“黔货出山”难题,“贵州的货出去了,外面的钱进来了”,至今没有一个“黔南州人”,因为马奋东的“所谓犯罪问题”,遭受经济损失。所谓的“传销集团”主犯马奋东和马琴也没有“挣到钱”。马奋东名下企业被“查扣”的6000万元货款,还有马奋东个人银行卡及微信里被违法“划扣”的580万元,也全部是“货款”,需要立即支付给贵州都匀幸何健康食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核实为:32万元)、福泉市风味食品有限公司(经核实为:200万元)和福泉市金狗生态茶油有限责任公司(经核实为:20万元)等企业,用于“恢复生产经营”,或者供分布在全国各地的6万“订货商”作为“自由退款”之需。作为“传销集团”首犯马奋东个人,名下“无房、无车、无钱”,也从来没有在涉案的“贵州新农贸APP”上领取过一分钱。

第四、被告人马奋东,出生于西北贫困地区,真诚“心系贫困人群脱贫工作”,自愿从繁华的首都北京,来到黔南州投身“黔货出山”和“精准扶贫”事业。据统计已经使500“建档立卡贫困户”受益,并且本律师已经向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提交500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及全套证据材料。在20204月,福泉市龙昌镇人民政府聘请马奋东为“脱贫攻坚观察员”(注:马奋东曾向该镇龙井村捐款20万元)。另外,马奋东还代表贵州食安天下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捐助龙昌镇最偏远的云雾村脱贫攻坚款10万元”。如此善良之人,怎么可能是专程来贵州骗钱的“犯罪分子”?所以,为防止“错误羁押”,本辩护人多次向检察机关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多次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批准“取保候审”申请,并多次要求立即解封全部被扣“货款”,以使全部涉案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并兑现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民营企业家“少捕慎诉”保护政策。但是,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均予以拒绝。

第五、20201116日,都匀市公安局以匀公(经)补侦字(20202048号《补充侦查报告书》再次证明:1,马奋东来都匀市投资办企业的目的是:“不想在毕节开公司了,比较看好黔南州的交通优势和农产品”和“与黔南州农业局有《黔南州产业扶贫综合投资建设项目合同书》需要兑现”;2,马奋东在涉案的“贵州新农贸APP”上,从来没有提取过钱;3,目前,侦查机关也没有发现任何“受害人”。

二,经过本辩护人对马奋东在黔南州(含都匀市)46天“有效活动”时间的认真调查,发现被告人马奋东没有实施犯罪活动的时间和任何犯罪行为,因此,不可能构成犯罪。即使被告人马奋东采用“传销手段”进行产品销售活动,也属于违规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被告人马奋东以前曾参与过“传销活动”且深受其害(被“判三缓四”),对“传销活动”已经深恶痛绝,并发誓远离传销,进行“实体企业经营”活动。

鉴于疫情原因,居住在北京被告人马奋东,很长一段时间“无法离开北京去都匀”;鉴于疫情原因,居住在北京被告人马奋东,很长一段时间“根本无法进入贵州和都匀”;本辩护人曾经问过被告人马奋东“为何纳税额是零?”马奋东的回答是:“因为疫情原因,纳税手续没有办下来。”

经过本辩护人多次核实,被告人马奋东总计来过三次都匀市。第一次,201992日,被告人马奋东受黔南州政府邀请,来都匀市考察2天。主要与地方领导人进行商谈活动,不可能构成犯罪。第二次,20191018日,被告人马奋东受黔南州政府邀请,来都匀市召开“启动大会”7天。主要进行对黔南州农产品的“宣传推广”活动,黔南州政府副秘书长何山等领导人出席活动并讲话,所以,也不可能构成犯罪。

疫情好转后,2020419日,被告人马奋东第三次到都匀市,直至2020527日“失去人身自由”,总计37天。经过马奋东回忆:2020419日来到都匀市后,主要在公司“整理内务”,有黑新文可以证明;2020421日去福泉市“捐款”,有马飞可以证明;2020424日,在公司“装修”,有黑新文可以证明;2020426日,又去福泉市龙井村和云雾村“捐款”。两次总计捐款30万元,直接用于“扶贫事业”;202051日,受“邮政速递”邀请,到都匀市附近山上旅游;202052日和3日,在公司值班;202054日,到都匀市何金俐的企业参观;202056日至10日,在“买空调和装空调”;2020520日后几天,去“毛尖茶基地”考察,有马飞可以证明。然后,自己就一直被都匀市公安局羁押在都匀市看守所,更不可能从事任何犯罪活动。因此,本辩护人需要公诉人“明示”,被告人马奋东究竟哪天从事了“犯罪活动”?

三,经过本辩护人对马奋东“犯罪所得”的认真调查,发现被告人马奋东“犯罪收益为零”,甚至为负数,实际上对“骗取财物”并无追求。而且被告人马奋东行为的客观后果,却是贵州的农产品大量“黔货出山”,并且资金也流入贵州,致使1000以上“建档立卡贫困户”实现脱贫,2000以上农户受益,并没有一个贵州人因此“受害”。因此,马奋东对社会、对贵州、对黔南州、对都匀市“有益无害”,我们贵州人、我们黔南州人、我们都匀人,但凡有最基本的“良知”,都不应该“恩将仇报”和“落井下石”。

被告人马奋东的行为,致使贵州“黔货出山”7万单,回收货款亿元以上。500户“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受益农户5000户以上。黔南州大批企业获得订单,产品销往全国各地,甚至连本辩护人,也购买“苦荞茶”3500元,购买“茶油”3500元,每天的早餐,也经常是用马奋东和何金俐研发生产的“代餐粉”制作。

我的委托人,总计在都匀市不足46天,自己和企业却受都匀市公安局的违法侵害(注:比如6000万货款被违法“划扣”到都匀市公安局账户1年零二个月)、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则对我们被都匀市公安局违法侵害的事实“视而不见”和故意渎职犯罪(注: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发现都匀市公安局违法“划扣”6000万后,应当“纠正”)、都匀市人民法院则明知其上级领导人都匀市政法委书记叶斌可能是本案当事人,本应主动回避(注:都匀市公安局违法“划扣”6000万至今未“纠正”,都匀市公安局局长兼政法委书记),却不惜“程序违法”积极坚持审理本案。

四,经过本辩护人对被告人马奋东的认真调查,发现被告人马奋东平时待人真诚,热心帮人,荣获各种奖励,社会声誉优良,其“善良人品”,已经得到社会、家庭和亲友广泛认可。目前,本辩护人所能够找到的“受害人”,均否认“加害人是马奋东”,并且一致认定“其加害人是都匀市公安局”。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们法律人信奉的最高准则,我们律师不会违背,我们的检察官,我们的法官,“即使面临6000万巨款的无限诱惑”、“即使面对自己上级的违法命令”、“即使面临自己饭碗的朝不保夕”,甚至“真要搭上自己的热血和生命”,也不应当违背。

被告人马奋东从繁华的首都北京,被贵州省黔南州“招商引资”到偏远且亟需“精准扶贫”的都匀市,按照黔南州政府领导的安排,与黔南州农业局签订《黔南州产业扶贫综合投资建设项目合同书》,主要精力即围绕“每脱贫一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可享受50万元产业低息资金”开展工作。但是,因为“新冠疫情”影响,“北京不让出来”,“都匀不让进来”,所以,实际在贵州的有效工作时间不足46天,主要用于投资办厂、订购产品和研发产品,甚至连“税务登记”都没有来得及办下来,当然就更没有时间去通过传销活动“骗取钱财”和“牟取非法利益”。

五,本辩护人认为,“传销犯罪”与“非传销犯罪”,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是否骗取财物”。都匀市公安机关和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对马奋东案定性定名为“高科技新型变种传销”,证明被告人马奋东等人进行的新型销售活动,不是“传销”,更“不构成犯罪”,原因在于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我国《刑法》224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因此,关于被告人马奋东是否涉嫌“传销犯罪”,本辩护人与公诉机关之间的争议归纳如下:

第一个争议——是否“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真实情况是,马奋东进行是“实体企业经营”活动,短短几个月,已经致使贵州“黔货出山”7万单,回收货款1亿元以上。500户“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受益农户5000户以上。黔南州大批企业获得订单,产品销往全国各地,甚至连本辩护人,也购买“苦荞茶”3500元,购买“茶油”3500元,每天的早餐,也经常是马奋东和何金俐研发生产的“代餐粉”制作。

第二个争议——被告人马奋东“是否有下线?”实际的情况是,“只见下级,不见下线”。开庭时,本辩护人肯定要现场问一声:“谁是下线?”

第三个争议——关于公诉机关所谓的“层级”是否存在?鉴于本辩护人也第一次听说“有层级”,所以,请求公诉机关提供“层级”所需的“上下线”名单,本辩护人需要“现场核实”。

第四个争议——关于“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是否可以挣钱?我已经问了很参加者,都说这样“挣不到钱”。所以,很多人都是在当地注册“经销企业”或开办“实体店”,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真能挣到钱。

第五个争议——被告人马奋东“是否骗取财物”?答案更是否定的。马奋东是来做实体生产销售企业,帮助当地“黔货出山”,“每扶贫脱一户,政府会有配套扶贫产业资金50万元。”这样,企业就可以做大做强,而且做成“惠泽百姓”大事业。如此美好“愿景”在此,谁还会去“骗取财物”?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马奋东“不存在犯罪动机”、“没有犯罪行为”、“没有骗取财物”、“没有受害人”,肯定不构成犯罪或者应该被检察机关“酌定不起诉”,在目前中央领导机关对民营企业家“少捕慎诉”办案理念框架下,公诉机关应该做“撤诉处理”。实际上,即使被告人马奋东及其企业,存在一些“不规范经营行为”,甚至“长的像传销”,我们都匀市公检法机关,也应该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和“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本案,让“外地来黔”企业家放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最高人民法院就曾表态“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侵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安部也曾表态“对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但仍在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依法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同时,我们制定《刑法》并严格执法的初衷,是为了追求人民的安居乐业和幸福生活,也是为了向人民群众兑现更加美好的幸福生活。因此,本辩护人认为以“助民脱贫”为目的的被告人马奋东无罪,并请求法庭按照“三个效果有机统一”要求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对被告人马奋东进行“无罪判决”,以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

此致

都匀市人民法院

                                                                                                 辩护人:北京双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殷岩泉

         

 

2021720日提交于都匀市人民法院

服务联系电话:(010) 65082733   85951712   13521501588   邮箱:yanquan@fwzd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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