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的判断能否前移至侦查机关

正当防卫的判断能否前移至侦查机关

 

本网讯(原创:刘哲 )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连续三年被写入最高检工作报告,这也是张军检察长连续三年在传导正当防卫的理念。

但是这个理念传导得怎么样了?

2019年和2020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因正当防卫不捕不诉819人,是前两年的2.8倍。

高检院还发布了遭遇暴力传销反击案、反抗强奸致施暴男死亡案、阻止不法侵害反击案、阻止非法暴力拆迁伤人案、遇他人寻衅滋事防卫案、保护家人免受侵害防卫案等六起正当防卫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

这某种意义上也是将常见的正当防卫行为进行适当归类,发挥了一种判断标准的作用。

既然司法理念在连续的传导,那是否可以将正当防卫的判断尽量迁移至侦查机关,这样还提高了司法效率,尽快还人情白,让正义尽快得到实现,这样不是更好么?

事实上,这确实是一个趋势,只是没有想象得那么容易。

因为正当防卫虽然是一个法律判断,但其实也是一个事实判断。这个判断就是侵害行为的严重性和紧迫性,以及防卫行为的及时性和必要性。这首先是一个证据和事实问题,在搞清楚证据和事实基础之上,才是规范判断的问题。

而在事实和证据判断问题上,一线的侦查人员其实更有优势,他的亲历性属性更强,有些就直接到过案发现场,了解到的都是第一手材料,有着更加强烈的感性认识。

既然如此,那制约侦查人员能够及时得出正当防卫结论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呢?

1. 唯结果论的执法观

虽然连续三年强调正当防卫,两年来以正当防卫为由的不捕不诉也有八百多人,但是与全国案件的规模来说,还是杯水车薪,还是非常小概率的事件。

大部分还是唯结果论,只要有伤害结果,就看谁的结果重。这可能在很多案件中也是没错的,但在不少案件中,这样的判断模式就有点不问青红皂白了,就过于机械了。

但是这样机械性的处理方式并未都得以纠正,并不是所有案件都像昆山反杀案那样激起了如此大的关注。而且也不是所有案件的都有监控录像。即使有监控录像也不会都流到网上去。

缺少了外界舆论的压力,法有时候就会向不法低头,司法机关就有可能迁就于侦查机关,甚至可能一错到底。

而侦查机关其实是在迁就于被害方的压力。

死亡结果、更重的伤情结果,就成为一种被害的标识,可以博取同情,可以引起关注,可以向司法机关施加压力。

人都死了,侦查机关和司法机关竟然不处理,一定是在包庇坏人。而并不是每一件案件,都有一个完美的监控录像,可以把时间还原的一目了然,可以让公众平息疑虑和怒火。

唯结果论是一道简单的算术题,但是正当防卫确是给自己出的一道难题,想要证明其中的合理性,要比唯结果论来定案要复杂十倍。

并不是所有人都愿意付出这十倍的工作量,并承受被害方的信访压力,以及不明真相者的质疑。

2. 信息披露与公众接受度

这其实是一种公众性心理,容易将自己预设为被害人而予以同情,并设想自己也可能处于被害人地位,因此被害人的不公就是对自己的不公,从而产生一种情感共鸣。因为这种情感共鸣,就容易丧失是非判断的理智

而对被害人的判断,其实是根据被害信息来判断的,这个表面上看起来是结果,但其实是一种信息。

之所以昆山反杀案会有舆情的反转,就是通过视频让公众看到了,其实一忍再忍的嫌疑人才是真正的被害人,虽然他反杀成功了。

这是因为完整信息的披露,再加上,其被确定为嫌疑人身份这个事实,反而构成他获得同情的信息。它激发了大家的一个常识性的联想,那就是如果我遇到那个情形,我又能怎么办?

这个自问自答的设问,让公众自发产生了同情心理。之后再清晰的事实描述,都无法超越那段录像的直接披露,因为那是真实和客观的东西。

面对这个全面的信息,公众可以得到合理的结论。

但是我们的很多案件,都不具备这个条件,没有监控录像,有录像也不敢披露。

只是用非常简单的语言将事实叙述一下,这个事实中最详细的部分就是那个死亡或者重伤的结果,这其中会详细叙述鉴定的结论。至于犯罪的原因和过程,很少会得到详尽的披露。即使是起诉书都叙述得非常概括,更不要奢望侦查机关可以全面翔实。

对于几乎看不到特别详细的起因和过程,公众按照常理自然会得出一个谁被打得重,谁受到的暴力侵害就多,谁就更弱势,而对方就更强势的结论。

可以说,案件信息通报的简单化,以为言多必失,不愿意披露视频证据,害怕引起舆情操作等担心,就构成了暴力案件信息披露的有选择性、粗线条,从而产生误导公众和上级机关的效应

从而导致因为案件结果及简单化的原因描述所诱发的错误联想,并据此对被害方施加了过多的,甚至是不当的同情。

在侦查机关和司法机关有选择的、谨慎的披露案件信息的同时,被害方却可能借助自媒体进行无限制发声,从而向公众呈现一边倒的“案件信息”,那必然是对被害方有利,而对嫌疑人不利的证据和描述。

如果说公众是法官的话,那双方处于一种不平等的状态,一方是捆住手脚的,一方是不受约束的,这样的法庭你很难指望它得出公平的结论。

如果希望正当防卫的判断可以前移的话,那就必须要解决好信息披露与公众接受度的问题。

3.判断能力和判断程序

高检院公布的六起正当防卫案件中,其中有一起虽然有死亡结果,但是以过失致人死亡移送过来的,可见侦查机关已经意识到正当防卫的性质了。只是对是否拥有无限防卫权的问题上,判断得不够准确。

但这种要求对侦查机关来说,确实有点苛责了,因为涉及到无限防卫权,已不仅是证据事实的问题,更是刑法理论的运用问题,这确是检察机关更加擅长的。

而且对于这种微妙的判断,一早由侦查机关确定,不再移送过来,这样是否合适,也需要研究。

但从其他五起案件来看,还都是以故意犯罪移送,对正当防卫完全没有认识,确实暴露出在正当防卫的基础认识上还有很大的传导空间的问题。

这里边,可能也不仅仅是完全认识不到的问题,正如前文分析,也存在即使认识到这个问题,但是为了避免承担过大的侦查负担,或者害怕被害方和部分公众的压力,而把矛盾上交的情况  

事实上,也许有些与正当防卫有关的证据都已经取到了,甚至就在卷里,但是就是不想在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中认定防卫性质,从而引火烧身。

事实上,我们也要承认面对这种压力,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也是害怕。

应对的方法唯有更加审慎的处理,收集更加完整的证据,充分还原事实真相,通过公开听证等形式回应当事方诉求和社会关切,通过更加完整的法定程序,比如检委会讨论等,从而形成更加强大的抗压能力,赢得诉讼各方及公众的认同。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前移处理必然会引起更多的关切,必须以适当的程序来予以回应,并且在侦查机关自身的判断能力之外还要引入检察机关的判断能力

这也是昆山反杀案给我们带来的启示,虽然是在侦查环节处理,但是在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和引导下,最终得出的结论。所以这个结论不仅有侦查机关的声音,也有检察机关的声音,同样也必然拥有两个机关的审慎判断程序,这就给结论的正当性加上了一个双保险。

 

因此,笔者建议,在重大复杂暴力犯罪案件中,如果一旦发现存在正当防卫性质,尤其是存在无限防卫权的判断问题,侦查机关一般应当邀请检察机关介入引导侦查,为案件的最终处理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只有这样才能在确保判断能力充足,判断程序足够严谨,也才能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提高正当防卫的认定效率,早日还人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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