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乱象该整治了!

一家被责令退回鉴定费,一家被告败诉。

 

本网讯原创:吴锦铭近日,有关司法鉴定的两则新闻让人瞠目:因无正当理由拖延鉴定,鉴定时间过长;无资质人员作为评估审计人员参与全部鉴定工作;鉴定报告根据已废止文件出具;鉴定报告所采用基准、结论无依据,鉴定人员不能说明鉴定过程,9月1日,绍兴市柯桥区法院责令该司法鉴定机构退回所收鉴定费!同时,向该司法鉴定机构所属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详见:全国首例!司法鉴定报告错误百出,我院依据最高院新规发出司法建议书并责令鉴定机构退还全部鉴定费

 

另一则是,8月7日,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2019】鄂0106行初276号),对案涉司法鉴定机构——湖北同济司法鉴定中心以及司法鉴定的主管部门武汉市司法局、湖北省司法厅亮出了“红牌”:“本院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处理办法》,被告(武汉)市司法局作为市级司法机关,具有受理司法鉴定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权……在已有鉴定意见显示死者血样检出毒品的情况下,对死者再进行毒化检验以确定其死亡是否与毒品有关,是本次鉴定的关键所在。第三人湖北同济司法鉴定中心在不具备毒品检验业务的情况下……将常见毒物筛检及酒精含量检测交予第三人南医大(南方医科大学 笔者注)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被告武汉市司法局受理投诉后,没有就该鉴定对第三人南医大鉴定中心进行调查和核实情况,被投诉回复中亦未见此次法医毒物鉴定的相关内容。因此,被告武汉市司法局作出的被诉投诉回复不清,应予以撤销。被告(湖北)省司法厅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维持了被诉投诉回复,应一并予以撤销。”(详见:湖北省司法厅纵容司法鉴定造假 被告上法院后败诉)

 

任意拖延、无资质鉴定、鉴定内容与鉴定要求不符、与当事人串通·····等等鉴定乱象并不鲜见。去年,江苏高院发出通知,对54家涉及会计审计、工程造价、资产评估、产品质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法医临床等鉴定机构停止委托。

众所周知,司法鉴定对整个审判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鉴定结论往往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甚至于人命关天!这样的乱象最终损害的是司法的公正。

对此,最高院、司法部多次出台意见,规范司法鉴定的管理,但问题依然存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鉴定机构的主管部门的管理形同虚设。一般鉴定机构都有主管部门。比如物价鉴定机构由物价局主管;涉及到工程造价鉴定的由建设部门主管;涉及到医疗事故鉴定的由卫生部门主管等等。但实际上主管部门除了收取一些管理费用,其他很少过问。而作为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也是有心无力,很难管理到位。

二是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法律虽然规定了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实践中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并不是一个必然选项。即使出庭接受质询,辩护人或者代理人也很难就鉴定的实质内容进行质询,最多就一些程序性的问题进行辩论。

三是违法鉴定的风险不高。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违法鉴定几乎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法律虽然规定了违法鉴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但实践中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因违法鉴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事例甚是罕见。

需要指出是,某些鉴定机构跟法院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一旦法院的某个法官做出暗示,往往能左右最后的鉴定结论。如此,当事人往往有口难辩!

司法鉴定乱象不是一朝形成的。治理顽疾当用重典。对于虚假鉴定、违法鉴定的鉴定机构再也不能心慈手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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