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上名字的法律效力

 男方父母出资,房产证加儿媳名字

有什么法律效力?

 

本网讯原创:龙艳艳电视剧《安家》中,老严夫妇俩在上海经营一个包子铺,二人起早贪黑“卖包子”几十年,就是为了给儿子在上海全款买一套房子。儿子快要结婚时,经过对比和选择,在中介的帮助下终于选定一对博士夫妇即将转手的房子,严叔严婶很满意。选好房之后,老两口回去一边包着包子,一边畅想着住进新房子帮儿子儿媳带孩子的生活,有说有笑,都不觉得累了。毕竟努力了这么多年,终于圆了一个心愿。但是,在准备签购房合同的时候,儿子突然提出要加上儿媳的名字,老两口愣了一下,但是架不住儿媳拿出的已怀孕的理由。虽然中介提醒二老慎重考虑,但老严夫妇觉得儿媳已经是自家人了,同意加。一方父母出资给孩子买房,房产证该不该加子女配偶名字?加了的话有什么法律效力?这个问题法律有明确的说法。

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情况不同效力是不同的。第一种情况,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子女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严叔出资购买房产落户在儿子儿媳双方名下的情形可能推定为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将来若离婚,儿媳可据此享有对该房子的所有权。

除了明确表示赠与的情形,接下来我们看一下第二种情况。剧中,买房之后,老严夫妇俩高高兴兴收拾了东西,打算搬过去和儿子同住。但没想到的是,竟然没进去家门。老两口不想让儿子为难,便以“搬家路过,过来看看儿子”为由,失落离开。此时,如果老两口以“该购房款不是赠与,是借款”为由诉讼到法院,是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的。为了保障老年人“老有所依”,司法实践中考虑到公序良俗,作出了一个调整,即父母给子女买房,不是天经地义的,一定要明确约定是赠与才可以被认定为赠与。同时,法院更倾向于让受赠与方来证明此购房款为赠与,如果拿不出证据证明该购房款属于赠与,就当作借款来处理。那么,这种情况下,加子女配偶名的法律效力显而易见了,小两口要共同还借款。

中国的很多父母谈到孩子结婚,不会去谈财产份额,不会去想不好的情况,甚至即便发生了不利于他们的事,父母总会为儿女作出退让。通过以上两种情况下的法律分析,一方面建议需要为儿子购买婚房的父母,在是否加儿媳名字的问题上应当慎重考虑,可以对赠与目的进行约定,附加赠与义务,且对一定的后果提前设想并作出相应约定或者安排;另一方面建议子女尽到赡养义务,不要让倾尽全部积蓄的父母“老无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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