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相追寻

 “高管律师涉嫌性侵养女”真相之追寻

 

本网讯原创:东方法眼网性侵幼女触犯刑法,突破人伦底线,此类犯罪一经媒体报导,犯罪嫌疑人就会成为全民公敌。

  毓明兼具律师、企业高管身份,在其涉嫌性侵养女犯罪被媒体报导后,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加之,此前湖南某团委书记涉嫌猥亵女企业家后狂言:已经做好最坏的打算,如果被开除,就到大城市做律师。不少律师认为,两起事件是最黑律师事件,没有之一。其实,性犯罪从来不是某个职业的专利,只不过此类民众关注的犯罪由于真相暂时难明,律师就成为临时背锅侠。不过,背锅侠可以在不同主体间转换,本案的背锅侠肯定不止一个。

与其他犯罪相比,性犯罪通常发生在隐蔽场所,被害人基于各种原因报案并不及时,导致司法机关立案难,定性难、侦破难。从司法实践看,性犯罪案件属于刑法规定的“八种重罪”之一,只要有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就应当初步调查。初步调查后,如果发现有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就会立案侦查。从公安机关初查的方法看,通常是止于询问被害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嫌疑人不承认犯罪,公安机关又没有收集到其他辅助性证据的情况下,案件在证据上就是“一对一”。在传唤犯罪嫌疑人时间达到24小时后,证据如果仍然呈现“一对一”的状态,公安机关就会认为证据不足,不予立案。

从烟台警方通报的内容看,第一次立案侦查时,烟台警方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说明烟台警方对立案工作是认真的,重视的,并非如网络评价的那样推诿搪塞。撤销案件时可能征求过检察机关的意见,只是在综合多种证据后,烟台警方认为嫌疑人不构成犯罪。至于南京民警与烟台民警对怼一事,至多能说烟台民警言语交流不够严谨,对网络舆情缺少敏感性。另外,南京民警的言论恐怕代表不了南京警方对此案的态度,至多是民警个人的率性之举,该民警或许会受到批评。

根据烟台警方的通报,再次立案后,烟台警方“在本地及其他涉案地做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侦查工作仍在进行中。我局将严格依法办案,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从媒体的报导看,烟台警方第一次立案后又撤销案件,可能是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应答得当。只有报案人供述,缺少其他辅助性证据,警方不得不撤销案件。其实,在许多网民关注的热点案件中,案件的真实背景并不如网民相像的那样复杂。

从性侵害犯罪的特点看,证据通常是呈“一对一”的状态,一旦警方不能获得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按照“疑罪从无,有利被告”的裁判原则,犯罪嫌疑人就可能逃脱法律制裁。

从近年来民众普遍关注的案件看,主要是真相不明引起不必要的猜测、网络围观,从查明真相的路径看,本案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是,依法合规地拿下嫌疑人有罪供述

尽管口供是证据之王的地位受到广泛地批评,但是,口供具有其他证据无法替代的证明作用。烟台警方二次立案侦查的重点应当是想方设法,斗智斗勇地拿下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当然,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警方的审讯过程更应当全程录音录像,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不给他人留有质疑的空间,这也是烟台警方在通报所承诺的“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搜寻隐蔽物证

“时过境迁,人在证亡”是性犯罪在证据上的普遍特点,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浮在面上的物证可能已经灭失,被害人身体上的伤痕可能已经康复。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即便在被害人的衣物上提取到犯罪嫌疑人的DNA,犯罪嫌疑人也有合理辩解的空间。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一些隐蔽性的物证不仅具有极强的证明力,而且具有收集的可能性,比如,在当事人入住宾馆房间床垫上,尽管时间久远,仍然可能提取到当事人发生性关系后遗留的混合DNA。当然,收集此类隐蔽证据技术上要求高,侦查人员还得有足够的耐心和追求真相坚忍不拔的精神。不过,”穷尽一切可能“是侦查工作的基本要求,面对困难挑战,侦查人员不能轻言放弃,放弃对真相的追求,就等于是包庇放纵犯罪嫌疑人。

三是,梳理电子证据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电子证据在证明犯罪中的作用日益突显。二次立案后,警方不妨将侦查的重点转移到电子证据的收集上,警方可以重点调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聊天记录、旅行记录,通话记录、手机、电脑中保存的图片。当然,犯罪嫌疑人可能提前毁灭一些电子证据,但是,只要功夫深,一些电子证据还是能够恢复的。另外,搜集电子证据的工作可以在更大的空间内进行,警方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出行轨迹,重点梳理可能存留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证据的旅游景点等地方的监控资料。

四、根据类似行为进行合理推定

推定是与证据证明平行的另一种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但是,许多侦查人员对如何推定犯罪嫌疑人明知、故意的方法并不是十分了解,更谈不上娴熟运用。基层民警证明犯罪手段上的简单性,有时可能会被迫放纵坏人。

侵犯幼女的犯罪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是属于性变态犯罪,犯罪嫌疑人往往会重复犯罪、多次犯罪。在侵犯幼女的犯罪中,常常存在多名被害人。有些犯罪嫌疑人,就个案而言,指控其证据是不足的,但是,放在多个案件中,指控其犯罪的证据就可能达到法定的要求。为了弥补个案中证据的不足,本案侦查工作可以围绕犯罪嫌疑人的人际关系进行深挖:犯罪嫌疑人是否还存在侵犯或猥亵其他幼女的罪行,如果存在,就可以佐证本案被害人的证言,从而推定出犯罪嫌疑人具有特定的恶行或主观恶性。

五、深入走访,发现关键证人

“深喉”证人是突破案件的关键,鉴于本案第一次立案侦查的不成功,二次立案后的侦查工作可以围绕双方当事人的人际关系进行,排查有无知悉案情的关键之人。就本案而言,被害人的母亲应当是关键之人,不知警方第一次是否将其作为重点对象调查。调查走访是公安民警的基本功,相信,侦查机关不会忽略此项工作。只不过调查走访工作要细、要实,要善于从平常之中捕捉反常之事。

六、侦查机关应当有足够的定力

侦查工作必须从证据出发,不受外界干扰,客观公正地认定当事人是否涉嫌犯罪。从烟台警方的通报看,二次立案后,烟台警方做了大量的工作,调查范围由本地扩大到外地,已经掌握了一些新的证据线索。其中,烟台警方通报中最值得肯定的是“我局将严格依法办案,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显然是不仅包括被害人,理应包括犯罪嫌疑人,这也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要求。

基于儿童身心发展不成熟的特点,在采信儿童证言时,应当对儿童证言进行审查,避免被儿童的证言误导,从而酿成冤假错案,媒体曾经报导过小学生诬告老师的冤案。  殷鉴不远,我国刑事程序已无法再承受冤假错案之痛。在民众普遍关注的性侵犯儿童案件中,侦查机关必需保持足够的理性、定力,避免受网络舆情的压力而放纵坏人或者冤枉好人,真正做到不畏浮动遮望眼,客观公正地依靠证据还原案件真相,并及时适度地公开侦查过程,以便民众在个案的侦查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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