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政府机关取证有诀窍

向政府机关取证有诀窍

 

作者 殷岩泉

 

2017531日下午,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牡丹市场的摊贩李某,用刀砍杀市场管理员董某数刀,致董某死亡。李某逃亡中被抓,且拒不道歉,也不赔偿。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一致认定李某犯故意杀人罪;李某和家属,甚至认为聘请律师辩护都是多余,只象征性花费3000元请了一个律师随便辩护一下,并且几乎没有向一审法院提交对辩护有利的证据。结果大家闭着眼睛,都可以推测出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52日,以(2018)辽07刑初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我接受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李某的二审辩护人后,对案件发生背景、案发过程、证据来源、判决依据等进行全面审查,发现被告人李某有可能只是涉嫌故意伤害罪,且符合防卫过当,甚至符合特殊防卫,遂开展艰难的取证工作。

我向李某摊位紧邻的卖鸡蛋、鸭蛋的何老先生夫妇进行调查取证。国家铁路系统退休的何老先生,作为事发时始终在现场且知晓事件前因后果的证人身份,给我出具了《证人证言》,并愿意出庭作证。该《证人证言》,比较完整地反映了案发经过,现将内容辑录如下:

我在锦州市凌河区牡丹市场做生意,与外地来的李某摊位相邻。

2017529日下午230分,市场负责人阚某酒后来到李某摊前,用手砸广告牌。李某问:“你是干什么的?”阚某说:“我是管市场的。”随后,他指使董某说:“把摊子砸了。”董某冲上来,就把摊位和广告牌弄坏了。当场还要乱收费80元,后来经还价收费40元。其实,李某每月交1000元摊位费已经非常多了,不应该再收任何费用。因为其他当地人的摊位,每月摊位费才150元。

2017531日下午230分左右,董某酒气冲天来到李某摊位前。这时,李某正在按照他们的要求拆广告牌。董某要冲入李某的摊位内(注:该摊位为3米×3米,每月租金1000元),我用力把他往摊外推,他却用力把我推到一边,几步冲入摊内,一边骂一边打李某的爱人赵某,还把赵某的套袖拽下来。

我还看到,董某把脖子伸出来,用头撞李某。李某就用工具刀砍了他几下,后来董某向后倒在摊位边上,当时还活着。

我们牡丹市场当时一直管理混乱。市场承包人蔡某,管理人员阚某、董某等全部管理人员都有前科。董某刚刑满释放2个月。他们对我们商户一直是“吃拿卡要”,每天管理人员都喝酒,酒菜用度都拿商户的,从来不给钱,就像黑社会一样。现在政府已经把他们取缔赶走了。该市场现在归凌安街道直接管理,市场秩序已经恢复正常。

以上全部属实,我愿负法律责任。

还有一位市民代表赵某,直接写了《给锦州市领导、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一封信》,指出:“广大市民都憎恨这些地痞、流氓、黑势力”、“关于牡丹市场这个案件,杀人者就是被逼无奈,好人把罪大恶极的流氓杀了,锦州人民都拍手称快,都说该杀,是条汉子。”和“呼吁有关领导整顿一下市场,还老百姓一个公道!”关键是,该封《公开信》后面,还附有1500多名群众的亲笔签名及电话号码。

由于我的取证工作,得到牡丹市场广大群众的热烈支持,很快我便取到包括“可以直接证明李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手机录像、“可以证明被害人董某正在实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被杀”的组合证据等13个新证据。

两段手机录像,是一位群众,“不服一审判决”后,用微信转发给被告人李某的妻妹的。第一段视频,证明被害人董某被砍后,还活着。但是,被告人李某并没有再砍他。而是,让自己的妻子打110报警和打120抢救。第二段视频,证明被害人董某,被砍后躺在地上,但脚还伸在食品操作间内。很明显,他被砍杀的地点,肯定在“外人免进”的食品操作间内。

“九寨玉氏干炸里脊”食品操作间照片和证人赵某、证人高某的《证人证言》组合证据表明:当时,在3米×3米的食品操作间内,除了有5个人外,还有两口直径0.6米的大锅,而且每口锅里都有几十斤几百度高温的油,正油花飞溅地炸着里脊。被害人董某深度醉酒后,冲进食品操作间,在打了李某妻子赵某后,又伸出脖子用头顶李某,还边顶边叫板“你砍我!你砍我!”而被告人李某的身后,就是自己的妻子赵某和雇员高某,以及正在拉架的“卖香瓜的”高某。所以,此时被告人李某,在“保护妻子与雇工”的潜意识中,进行了“正当防卫”或特殊防卫,构成“防卫过当”。其实,在被害人董某正在进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如果有警察在场,也是会被“当场击毙”。

2018625日,我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阅卷”和“提交证据”。主审赵法官提醒我:“群众提供的证据已经很多,现在还缺少政府机关一个《证明》相印证。”但是,这个政府机关“小证明”,不仅我很难取到,就是法院出函“调取”,有关政府机关也可能“以所调取的证据不存在”为由进行拒绝。毕竟,让行政机关“自己出证明,证明自己在市场管理上有瑕疵”,并不是每个行政机关都能做到。

“法律,是守护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一名专职律师,为了守护“公平正义”和“社会良知”,我也只有知难而上,厚着脸皮去找一个行政机关出具“当时市场管理混乱”的《证明》。

2018626日,我再次回到锦州市。

2018626日上午8点半,我准时来到锦州市凌河区信息公开办公室,出具律师所《调查函》和律师证,申请复制20176月份或7月份,凌河区政府在“李某杀人案后”,大规模整顿“市场秩序”的《政府文件》。因为刚上班,负责此事工作人员的电脑,还没有打开,就跑到另一个办公室去“请示领导”。过了一会,该工作人员回来,对我进行回复:“我们领导说了,电脑里面没有这些资料。我们政府是做了这些工作,但没有文件,我们是光做不说的。”

2018626日上午9点,我来到锦州市凌河区档案局,向凌河区政府信息公开集中查询中心和凌河区现行文件资料服务中心,出具律师所《调查函》和律师证,申请查阅凌河区政府有关部门在“李某杀人案后”,大规模整顿“市场秩序”的《政府文件》。该中心工作人员提供的“服务”竟然是:“各部门2017年的资料,现在还没有送来,所以,无法查询和提供服务。”

2018626日下午2点半,我只好来到锦州市凌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请求帮助。该局局长和分管副局长,非常热情地进行了接待,但反复说明:“我们按照市领导指示,做了这些整改工作,但没有任何文件。请求互相理解!”

最后,我怀揣一线希望,只好请“政府机关倒过来证明”看看。我来到锦州市凌河区凌安街道办事处,向在“李某杀人案”发生后,接管牡丹市场的基层地方政府机关领导“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请求提供街道提供“对牡丹市场管理好了”的《证明》。终于,该街道办事处领导同意指示“市场管理办公室”,向我出具《证明》。该《证明》的内容是:“锦州市凌河区牡丹市场于201791日,由凌安街道牡丹市场管理办公室管理,管理后秩序井然,正常运行。特此证明!”我们终于可以从这份政府《证明》中,推理出:在李某杀人时,牡丹市场不是“秩序井然,正常运行”。于是,我将该《证明》,编入“证据十四”,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提交。

实践证明,律师向政府机关查询和调取证据,还是很有诀窍的。如果政府部门,实在不愿意提交对其“形象有影响”的证据,我们还可以“倒过来”试试。以上,就是我对案件重要证据的采集过程。目前,对于此案二审将由“故意杀人”被变更为“防卫过当”或“故意伤害”,我信心满满。我深信,根据我向法院提交的14份对被告人李某非常有利的新证据,辽宁省高级法院应该会对李某“依法改判”。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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