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法院派穆维增担任锦鹏申执案执行法官建议信

请穆维增担任申请执行案执行法官

申请书

 

申请人:连云港锦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滨大道阳光国际中心某座某室,法定代表人:庞锦健,电话:(为保护当事人个人信息,不予发布)

委托代理人:殷岩泉 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521501588(经当事人同意,予以公开发布)

 

被执行人:泰州振昌工业废渣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泰州市姜堰区俞垛大道1号,100%实际控制人:崔四荣,电话:(为保护当事人个人信息,不予发布)

100%实际控制人:崔四荣 男,1964年生,上海市宝山区人,住所: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某弄某号某室,身份证号码:(为保护当事人个人信息,不予发布)上海振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泰州振昌工业废渣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电话:(为保护当事人个人信息,不予发布)

委托代理人:陆韶华 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为保护当事人个人信息,不予发布)

 

请求事项:

请求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指派(2017)苏0703民初3835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穆维增,担任我公司在贵院“久执不结”执行案的执行法官。

 

事实和理由:

20161228日,作为原告的连云港锦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从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领取到(2016)苏0703民初2126号《民事判决书》。由李国栋法官担任审判长的判决确认:“崔四荣100%控股的被告泰州振昌工业废渣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锦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63万元及逾期利息。”

2017112日,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连云港锦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从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领取到(2017)苏07031943号《民事裁定书》。由陶明忠法官(已升职调离该岗位)担任审判长的裁定确认:“追加100%控股被执行人泰州振昌工业废渣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崔四荣为被执行人,与泰州振昌工业废渣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连带履行本院(2016)苏0703民初21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因是: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泰州振昌公司单位去执行,发现根本就不存在6亿元,而且也没有6000万元,也没有600万元,也没有60万,也没有6万元,甚至连6元都不存在。

2018522日,作为被告的连云港锦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从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领取到(2017)苏0703民初3835号《民事判决书》。由穆维增法官担任审判长的判决确认:“崔四荣100%控股的被执行人泰州振昌工业废渣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确认,6亿元投资全部到位;根据连云区人民法院审查确认,6亿元投资也没有任何抽逃。

今年,是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之年,鉴于连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原执行法官,至今一分钱货款也没有为我单位追回,但是,贵院法官穆维增却判决确认被执行人泰州振昌工业废渣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6亿元投资全部到位,且6亿元投资没有分文被抽逃”,所以,我单位恳请贵院指派穆维增法官担任我公司执行案执行法官,从被执行人泰州振昌工业废渣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6亿元巨额资产中,为我公司追回363万元货款及逾期利息。请予批准“解民倒悬”为谢!

此致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连云港锦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018528

 

 

服务联系电话:(010) 65082733   85951712   13521501588   邮箱:yanquan@fwzd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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