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县人民法院关于响水县城“灌江大酒店”执行《公告》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9251342

关于响水县广博金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响华置业有限公司、卞长和、吕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626日立案受理。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59日作出的(2014)盐执字第00472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将被执行人江苏响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响水县县城204国道西侧的灌江大酒店(含相应装饰装潢附属设施及机械设备等以评估报告范围为准)裁定给响水县广博金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响水农商行、射阳农商行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江苏响华置业有限公司及当前实际占用上述房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出租、破坏、侵占、灭失已裁定给响水县广博金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响水农商行、射阳农商行所有房产、物品。逾期不迁让,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一切费用由被执行人江苏响华置业有限公司及当前实际占用上述房产的单位和个人负担。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及当前实际占用上述房产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案外人不得妨碍执行,违者本院根据情节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上述房产、物品被破坏、侵占、灭失,则依法追究相关实际占有使用人的责任。

特此公告

院长 杨越华

(院 印)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说明:本《公告》,依据响水县广博金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徐功成提供的建湖县人民法院《公告》复制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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