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最高获赔额“被强奸人索赔案”《判决书》生效

全国最高获赔额“被强奸人索赔案”《判决书》生效

 

本网讯(供稿 石婧)2017117日,殷岩泉律师从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领取到《裁判文书生效通知书》,该《通知书》确认:被告为北京高客长途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高客客运公司)的(2016)京0115民初120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113日生效。这表明,被告北京高客客运公司赔偿被强奸女孩张某5160元的全国最高获赔额“被强奸经济索赔案”,终于尘埃落定。

在我国,受害人被涉嫌犯罪分子侵害后,受委托律师绝大多数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行经济索赔。但是,在被强奸案件经济索赔中,由于我国法律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只支持赔偿直接物质损失,所以,几乎没有直接损失的强奸案件刑事附带民事判赔金额,一直少之又少,甚至远远低于受害人支付的律师代理费。

原告张某,在乘客车来北京途中,被北京高客客运公司的司机董某两次强奸。原告报案后,涉嫌犯罪的司机董某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2016)京0106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由于在审判中,涉嫌犯罪董某是北京高客客运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被人刻意隐瞒,并且涉嫌犯罪的董某又自称没有任何赔偿能力,因此,原告张某没有在刑事审判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判决书生效后,犯罪分子被送往监狱,但是,受害人却没有得到任何经济赔偿。

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殷岩泉律师接受指派成为原告张某的代理人后,将此案作为帮助弱势群体维权的公益案件办理,七次去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调档并多次到大兴区、丰台区实地寻访董某的工作单位,四次去委托人原籍苏北农村办理有关委托手续和诉讼手续,并采用新思维办案,放弃向犯罪分子索赔,放弃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创造性地将《刑事判决书》作为民事证据使用,以“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为案由,进行强奸案件经济索赔。经过在审判中据理力争,终于促使法院在没有任何发票等直接经济损失证明的情况下,判赔5160元。

殷岩泉律师对此进行解释:我国法律,在强奸刑事犯罪中,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只支持赔偿直接物质损失,而且需要《发票》等直接损失的证据。但是,被强奸的受害人,直接损失一般只有内衣内裤等,而且没有《发票》,即使评估也不值多少钱。所以,一般而言,在强奸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人获赔金额均非常少,甚至都超不过律师代理费。因此,本案受害人张某,此次获赔金额5160元,竟成全国最高经济获赔额。殷岩泉律师如此努力的目的,当然不是为了区区几千元赔偿,而是希望以此完善和促进我国人权保护方面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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