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律师谈办案:大案要案须谨慎

大案要案须谨慎

 

——殷岩泉律师办理李雪追款案心得

 

2016526日,殷岩泉律师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领取到“完胜判决”——(2015)海民(商)初字第4412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雪借款本金400万元并自2014725日起按照年息24%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被告负担38800元。至此,殷岩泉律师辛劳半年代理的李雪追款案,终于取得初步成果。

无论对当事人而言,还是对律师而言,标的额超过500万元的案件,无疑属于大案要案,都必须严谨慎重。否则,如果一旦发生“万一”,都属于不可承受之重。下面,我“以案说法”,谈谈对“大案要案须谨慎”的理解和心得。

一,关于当事人身份。在对原告长达半年的“签约前”免费咨询服务中,我最纠结于原告和被告的军人身份。原告是军队在职干部,被告是军队退休干部,而且两人还曾是上下级的同事关系。那么,就产生两个问题——“需要上军事法庭吗?”和“原告400万从哪里来,被告400万借款往何处去?”后来,经过对原告和被告深入了解,我得知他们竟然都有北京市海淀区的身份证,所以,可以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进行诉讼。再深入了解,400万借款并非虚构,更不涉及“非法”或“犯罪”,而是原告将妹妹名下理财金卡上的山西老家大家庭全部款项,暂借给被告周转,但被告却将借款,汇给自己的弟弟和战友,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还买了一块地,现在地砸在手上,没有钱归还了。所以,我申请原告的妹妹从山西来北京出庭作证,还通过原告与被告的聊天微信,获取了被告向其弟弟转账汇款390万元和向其战友转账汇款10万元的“银行汇款短信通知”证据。这些属于证据的“延伸证明”。

二,关于证据原件的保管和调取。原告复印《借款协议》给我时,刚复印出第一份,我就发现原件和复印件真假难辨的问题。我坚决将2份都作为“原件”看待,在重新复印后,将2份(其中必有1份是原件)全部订在一起,退回原告谨慎保存,自己只留后来的复印件。因为涉及400万元的《借款协议》原件,如果丢失或损坏,对于被委托人来说,属于重大过失,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大额款项合同原件或借条、欠条原件,务必要求当事人自己保管,我们即使在代理工作上有所不便,也不能保管或保存。我还要求原告方,想办法经银行总部,获取了经过银行汇总整理的100万、170万、130万共计400万转账记录原件,转入卡号均为被告名下银行卡。

三,关于利息的计算。由于原告和被告均认可已经支付过利息52万元。因此我同意在利息计算及利率确定方面与被告进行“局部和解”,以此劝导原告和被告共同出庭,以增强法官对该案的感性认识。正是由于原告和被告均出庭,所以不仅免除了被告在利息支付方面的举证责任,而且也没有按照年息36%而是按照年息24%计算了已付利息最后付息日期的时间问题,从而确定被告应该从2014725日起按照年息24%向原告付息。

综上,对该大案要案,我并没有简单地提交《借款协议》和《转账记录》两份证据,而是进行了“证据延伸”,增加了《理财金卡》、原告妹妹的《证人证言》、被告向其他人《转账汇款短信》等证据,并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因此,使该案成为“完胜案”和“铁案”。目前,由于案件一审受理费是38800元,如果被告上诉,首先必须缴纳一审费用,还要再预付二审受理费38800元。也就是说,被告需要拿出近8万元,才有资格打一场必输的二审官司,估计被告不会干这样的傻事。作为对比,我想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年度民商第一案即(2015)海民(商)初字第1号案,也是我代理的,原告是我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华人博学(北京)科技公司,别人欠他们一些合同尾款,结局比“完胜判决”还美好——被告在开庭前6小时即凌晨3点,将合同尾款汇入指定账号,并请求我开庭时当庭撤诉。由于案件标的额不大,所以我的代理就属于“大包大揽”模式,在特别授权的《委托书》中,连领取款项的权利都写进去,甚至还将《民事起诉状》写成了“战斗檄文”,但是提交的证据却只有可怜巴巴的《合同》和自编的“工作总结”。案件处理后,该公司不仅向我们律师所送了《感谢信》,还委托我再代理2个起诉北京工商银行的案子。虽然结局如此美满,但我知道这只是运气好而已,距离凭实力“完胜”还任重道远。我的老师、全国优秀律师王绍忠经常告诫我“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我们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所训就是“勤勉、诚信、责任”。所以,作为律师,做大案要案时,更须勤勤恳恳做功课,认认真真办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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