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潘恩考周玉翠对百禄镇政府的投诉信

灌南县潘恩考周玉翠对百禄镇政府的投诉信

 

服务总动员网:

春好!我们是江苏省灌南县百禄镇南房村农民,我们夫妇来信反映:灌南县百禄镇镇政府与南房村村委会以“土地流转经营”的名义,将我们27户农民106亩优质水田承包地,违法强征建设“中小企业园区”。

三年来,我们逐级上访,要求按照国家合法征用农民耕地的标准给予补偿,并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却至今没有任何结果。为此,我们再次投书贵网,提供经我们签字确认的《江苏省灌南县百禄镇南房村潘恩考关于镇政府假借“流转”名义,克扣建设用地补偿款,土地被修路取土使用十余年未有任何补偿,且“两上交”还被凭空强行缴纳的情况反映》,请求贵网对百禄镇政府的以下违法乱纪行为予以监督曝光。

一,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2013911日印发的对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呈报的(灌)地呈字(2013)第1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经省政府审查“同意灌南县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将包括百禄镇南房村33061平方米计49.59亩农用耕田在内的共19.337公顷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我家被征收的2.56亩农田,就在这45.59亩中。

根据上述资料显示,百禄镇及南房村应对我户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依法按省政府规定的四类地区标准一次性补偿到位,包括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然而,百禄镇政府及他们所属的“灌南县百禄实业有限公司”为了截留征地补偿金,竟采用“流转土地”的名义,强迫农民签订流转期为20年的协议,每年兑付920元且按月支付,20年合计18400元,尚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四类地区的补助标准,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对此,我们坚决抵制,拒绝签约,但土地仍被强征,我们上访至今无果。

二,早在2000年,灌南县修建“尧百路”(县道),我家土地被百禄镇政府强行挖去1.2亩的土地,仅收到30元“青苗补助费”。以后多年,我一直追索无果。由于我的责任田减少,镇政府和村委会本应扣减我“两上交”的土地面积,但实际上,我家非但没有得到应由交通部门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反而“两上交”仍被迫照交不误。有时候,南房村的干部们,指使人员开着拖拉机强行入户,扒走了我家剩余1亩多地生长的仅够全家食用的口粮稻谷,抵充“两上交”的钱。我们家一直被迫交费,年年如此,直到国家对农民免除“两上交”为止,从未间断。

三,我家田地边上,长了几十年近20米高的参天大树,共12棵,市场价值2.4万元,被百禄镇政府指使公路站站长张国祥,在夜间偷偷据倒运走,至今分文未付。

尊敬的新媒体和广大网友,我们夫妇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违法行政者讨要公道,索要被挖十几年土地的补偿费用和价值2.4万元的林木款,以及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依靠在市场上卖豆腐为生的我们,不得不放下生意,奔走呼吁,恳请有关部门和网友支持我们,为我们主持公道,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督促百禄镇政府和南房村民委员会纠正他们错误行为。以上情况反映,全部属实,如有不实,我们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联系人及电话:潘恩考 15366469199 周玉翠 15358222385

 

投诉人:江苏省灌南县百禄镇南房村六组 潘恩考 周玉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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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总动员网答复:2015年底,本网接到潘恩考周玉翠夫妇第一次投诉信后,即时委派本网苏北办事处副主任王志鹏等对此案进行调查核实。2015109日,本网向中共百禄镇委员会并卢凯富书记下达中阳服函字(2015)第101号《新闻信息核实(建议)函》,要求地方党委督促地方政府“依法行政”;2015109日,本网向百禄镇政府并蒋国荣镇长下达中阳服函字(2015)第102号《新闻信息核实(建议)函》,要求地方政府在2015121日前对本网《公函》建议予以妥善处理。后来,本网苏北办事处副主任王志鹏等还多次亲往百禄镇协调此事,但均因所涉的“土地目前性质”前置条件不明确,所以无功而返。目前,潘恩考周玉翠夫妇为此又进行了第二次投诉,本网对此事现予公开发布。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产值的6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产值的46倍。”本网作为著名维权网站,必须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对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依法监督。

综上,本网针对潘恩考周玉翠夫妇的投诉,作出如下建议:投诉人可以向灌南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如果答复为土地已经变性为非农业用地,则可以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征收耕地的标准,主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等征地费用;如果土地没有变性,仍然为农业用地,则使用方有权拒绝支付征地费用,但仍按照与你们的协议以每亩每年920元租赁标准支付,对此则包括本网站在内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方便发表意见。如果灌南县国土资源局仍然拒绝公开答复,投诉人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本网再次建议投诉人按照合理合法合用“三合主义”原理依法维权。

 

 

 

服务总动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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