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总动员网给陈君宝等答复信

服务总动员网给陈君宝等答复信

 

江苏省灌南县田楼镇陈君宝等投诉人:

新年好!首先感谢陈君宝、陈永成、陈永山、郑学亮、陈南五位投诉人对服务总动员网的信任。

作为田楼镇蒲二庄村五户村民,你们来信反映内容如下:

2015年春,因连盐铁路工程需用土方,向沿线农村征地购土。本来此事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是苏北人民百年来梦寐以求的好事,我们理应积极支持。但由于地方政府操作此事的经办人,违背国家政策,利用此事做出了侵害农民权益的事情,引起被“流转”土地农民群众的强烈反应和抵触,拒签“流转”协议。而作为分管此事的领导,却指使人员强行施工,挖毁拒签群众的农田共约17亩,且表层熟土层均拌上大量的生石灰(是准备运往铁路工地的),致使农民无法耕种,然后弃之不管,给农民造成一年来颗粒无收的损失。村民找其讲理,则傲慢地说:“既然你们不愿签字,那么你们的地我们也不要了,也不可能给你们任何赔偿,要告状,随你到哪里去,我不拍。”

2015年春,地方政府操作此事的经办人,指使有关人员召集相关小组组长及村民商签以“村部”为甲方、以“村民”为乙方的《土地“流转”协议》,时间为20年,每年每亩“流转”费用为920元。20年后,已复垦的土地交给村民,被“流转”土地期满20年后未交还的,不足部分按照每亩“土地补偿费”23000元一次性补偿给村民,未复垦土地(含水塘)归村里。但对其他应公开的信息,均未公开,因此投诉人与镇政府及其经办人产生以下三方面争议。

一,连盐铁路用土补偿的信息不公开,为什么剥夺群众的知情权?与我们同为一市的连云港市灌云县杨集镇连城村的用土补偿,为什么是一次性补偿,而且是每亩33000元,而我们是每年每亩920元,要分20年兑现,20年共计是18400元,比人家一次性兑现还少14600元?

二,连盐铁路最长工程期限至2017年下半年,竣工只需二年时间,同时我们二轮承包,从1998年算起至2028年至剩13年,为什么不按“土地流转管理规定”: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时间签订流转合同?

三,“流转土地”按规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取土毁田,铁路建设部门按规定以国家征用的身份,一次给予足额补偿及复垦费用,而地方政府是不是以“流转”为名,侵占国家对农民的补偿,以零刀碎剐的形式分期兑付,从而达到侵占农民资金的目的?

为此,你们长期上访,却无任何部门解决你们的投诉问题,所以向本网请求声援,希望本网支持你们的维权行动。

“群众利益无小事。”接到你们的投诉材料后,本网非常重视,特委派本网江苏省办事处副主任王志鹏等多次实地调研,并在北京组织专家对该案进行研讨。2015109日,本网向中共田楼镇委员会并孟跃书记下达中阳服函字(2015)第103号《新闻信息核实(建议)函》,要求地方党委督促地方政府“依法行政”;2015109日,本网向田楼镇政府并朱海波镇长下达中阳服函字(2015)第104号《新闻信息核实(建议)函》,要求地方政府在20151130日前对本网《公函》予以回复。20151125日,经田楼镇党委政府请求,灌南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孟晔主动与本网殷岩泉总裁电话沟通此案并协商出具体解决方案:“不同意签字的群众,就将承包地还回去。”

本网是著名维权网站,长期为各阶层被侵权人士提供帮助,具有丰富的维权经验。针对你们的投诉,本网经慎重研讨作出如下建议,供大家维权时参考。

第一,要维权,首先必须要有权可维。根据本网对国家政策法律的把握,沂河堤内土地,不可能是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因此,此次连盐铁路工程所购买的沂河堤内土方,其实是属于国家所有的财物,而非你村集体所有的财物。对此,灌南县委宣传部所言“沂河堤内土地是属于河道管理局的国有土地”,应该是正确的。长期以来,你村在沂河堤内土地上进行耕种和土地承包活动,只要与河道管理局的河道管理不产生矛盾,河道管理局是不需要维权的。甚至这次镇政府或你村的卖土行动,虽然你们卖的是河道管理局的土方,但是河道管理局认为你们长期在此耕种,现在耕种既得收益收到影响,获得补偿是应该的,况且,对你们的卖土行为,河道管理局仍然认为不影响其对河道的管理职权,因此不愿意“与地方政府争利”,更不愿意“与民争利”。因为反正争不过,所以干脆不来争。对此,如果你们仍然有异议,建议向你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即可知沂河堤内土地,应该属于国有性质。或者,你村如果能够提供该地域《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亦可证明你们拥有有关权利。

第二,你们所提“杨集镇连城村的用土补偿每亩33000元,而你们是每亩920元还要分20年兑现,20年共计是18400元”、“为什么不按‘土地流转管理规定’签订流转合同”和“地方政府是不是以‘流转’为名侵占农民资金”等问题,涉及村集体组织的内部管理问题。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22条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第24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二)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根据以上规定,确实会产生相邻两村对村集体的资产处置方式有所不同的情况,关键是只要程序合法,外人还不得干预——因为“村民自治”,所以,“钱一次性分配给村民”,还是“分二十次分配给村民”,外人无权说长道短,更无曝光权。只要你们的分配方案,能够在村民会议上过半数通过即可。至于你们所耕种的沂河堤内土地,是否要遵循“土地流转规定”,你们村卖土方所得是否属于被地方政府侵占,还是要看你们村是否有该块土地的权利证书,否则,“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第三,你们五户村民“被挖毁农田共约17亩,且表层熟土层均拌上大量的生石灰致使无法耕种”,所以你们的既得权利确实受到了损害,可以找有关责任方进行赔偿协商。本网曾建议你们,要求有关方面按照原来“政策”与其他村民一视同仁,仍按照每亩每年920元支付,不过你们不同意该方案,其实这也是你们的权利。但是,你们现在就会出现维权难题,因为你们能够长期耕种该块土地,实际上属于你们的“既得利益”,而非“本来利益”。天上每年都会有一块馅饼掉在你面前,每年都有这样的意外之财,现在突然有一天,馅饼在掉到你面前之前,被别人在半空抢走并要求按照他的想法与你分割该财产,你还真没有办法维权。

综上,本网建议你们在维权过程中,应当向灌南县土管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以明确自身的权利范围,并在维护“既得利益”时学会审时度势按照“和谐社会”理念行事,毕竟只有遵循合理合法合用“三合主义”基本原理,才有成功维权的可能性。

 

服务总动员网

 

 

 20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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