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总动员网给潘恩考周翠玉夫妇答复信
江苏省灌南县百禄镇潘恩考、周翠玉等投诉人:
新年好!你们夫妇来信反映:灌南县百禄镇镇政府与南房村村委会以“土地流转经营”的名义,将你们27户农民106亩优质水田承包地,违法强征建设“中小企业园区”。三年来,你们逐级上访,要求按照国家合法征用农民耕地的标准给予补偿,并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却至今没有任何结果。
接信后,本网高度重视,即时委派本网苏北办事处副主任王志鹏等对此案进行调查核实。2015年10月9日,本网向中共百禄镇委员会并卢凯富书记下达中阳服函字(2015)第101号《新闻信息核实(建议)函》,要求地方党委督促地方政府“依法行政”;2015年10月9日,本网向百禄镇政府并蒋国荣镇长下达中阳服函字(2015)第102号《新闻信息核实(建议)函》,要求地方政府在2015年12月1日前对本网《公函》建议予以妥善处理。后来,本网苏北办事处副主任王志鹏等还多次亲往百禄镇协调此事,但均因你们索赔所涉的“土地目前性质”前置条件不明确,所以无功而返。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产值的6至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产值的4至6倍。”本网作为著名维权网站,必须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对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依法监督。
综上,针对你们的投诉,本网经研讨作出如下建议:你们可以向灌南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如果答复为土地已经变性为非农业用地,则可以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征收耕地的标准,主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等征地费用;如果土地没有变性,仍然为农业用地,则使用方有权拒绝支付征地费用,但仍按照与你们的协议以每亩每年920元租赁标准支付,对此则包括本网站在内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方便发表意见。
特此建议,望按照合理合法合用“三合主义”原理依法维权。
服务总动员网
201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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