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兆明赵久红对灌云县圩丰镇人民政府的公开投诉信

知青下放未返城  原地“转非”被收田

无家可归四飘零  贫病交加谁人怜?

 

——下放知青朱兆明赵久红夫妇对江苏省灌云县圩丰镇人民政府及许庄村委会的公开投诉信

 

服务总动员网:

 

我叫朱兆明,男,现年63岁,原籍江苏省南京市人,1970年下放至江苏省灌云县圩丰镇许庄村三组劳动,1978年被分配至基层供销系统工作,现退休。下放后,我一直居住在当时村集体为我们知青建的三间土坯草房中,“农转非”后,我的身份证住址写的是江苏省灌云县圩丰镇中丰路71号,但实际上,现实中并无“圩丰镇中丰路71号”。

我因下放后与农村姑娘赵久红结婚并生有二子未能返城,家属和次子朱北京依照灌云县当地政策,在原住址就地以每人缴费2000元共4000元的代价,办理了“农转非”。结果,他们却被圩丰镇人民政府和许庄村委会以此为由,收走了全部责任田和自留地。

为谋生计,我们全家出外打工。在此期间,我下放时村集体为我所建的三间草房,又被村民“偷拆瓜分”,导致现在我们全家人竟然无家可归。

目前,我长子朱南京,长期在外地打工,由于我们家无房更无其他财产,所以,朱南京虽然已经36岁,仍然无法找到对象成家;我次子朱北京,在南京技校毕业后,为避免其哥哥的窘境,就入赘到扬州市江都区樊川镇一农户家做上门女婿。现在,我们夫妻俩和至今独身的大儿子,不愿再继续流浪下去,想回户籍地建房居住,并根据中共灌云县委灌发(1998)第8号文件精神,要回我爱人赵久红应有的责任田和自留地。

针对我们回乡建房居住和追要“半份承包田”的合法要求,2014526日,灌云县圩丰镇人民政府以圩信答字(2014013号《关于朱兆明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进行拒绝。

我们对圩丰镇人民政府处理意见不服,向灌云县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2014715日,灌云县人民政府向圩丰镇人民政府下达灌信(2014)退字013号《关于对朱兆明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予以退回的决定书》。该《决定书》决定:“根据《江苏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细则》第四章第十四条、《江苏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职责程序和必备文字材料的规定》第三项第三条‘原处理意见证据不足的,应撤销或变更原处理意见’的规定,因此,你镇作出的《关于朱兆明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圩信答字2014013号)有不妥之处,现将此案退回你镇按政策妥善处理。”但是,圩丰镇人民政府对此竟然不予理睬,直至现在也不予“按政策妥善处理”,导致我们全家至今仍然居无定所到处流浪。

尊敬的新媒体和各级领导,我们夫妇因疾病缠身不能行动,我们大儿子因家庭长期贫困无房罹患忧郁症轻度精神分裂失常,所以我们特全权委托次子朱北京代理维权事宜,他的电话:13626129367。恳请贵新媒体帮助我们向全社会广泛呼吁和求助。谢谢!

 

投诉人:朱兆明 赵久红

 

2015718

 

 

附:服务总动员网《致灌云县圩丰镇人民政府并庄占忠镇长的函》

 

 

新闻信息核实(建议)函

 

灌云县圩丰镇人民政府并庄占忠镇长:

 

近期,我们收到你镇朱兆明赵久红夫妇(代理人:朱北京 电话:13626129367)《原地“农转非”被违法收田至今无人管》投诉文章及全套证据材料,主要反映你府和许庄村委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及中共灌云县委灌发(1998)第8号文件精神,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之事。

我们认为,此事既关乎地方政府依法执政形象和政府声誉,更关乎群众生存权益,尤其严重违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和“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之原则要求,所以非常重视,特将此事向你府和领导人进行通报,盼予核实。如果情况属实并地方政府有能力尽快解决,请直接与投诉人联系并将办理结果通报我单位;如果情况不属实或不完全属实,请将实际情况及时函告我单位,以便根据你府《异议公函》(要求提供有关证据)对文章进行删改和对投诉人进行答复。如果在2015930日前,我单位《公函》无任何回音,本网则会认为事情属实且未解决,将于2015101日,将文章及你府“不作为” 情况安排在服务总动员网(www.fwzdy.com)“新闻快讯”栏目和“提供服务”栏目的有关子栏目进行发布。本网发布后,有关网站将会转载,百度快照等将会抓拍,本网将丧失对文章在本网以外的删改权,有关责任、影响等将由你府自担。特此郑重说明。

2014526日,你府曾以圩信答字(2014013号《关于朱兆明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答复过投诉人。但是,灌云县信访局以灌信(2014)退字013号《关于对朱兆明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予以退回的决定书》确认:“你镇作出的《关于朱兆明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圩信答字〔2014013号)有不妥之处,现将此案退回你镇按政策妥善处理。”鉴于灌云县信访局并未具体指明“不妥之处”,为此,本网组织专家对该案进行研讨,并提供如下处理意见供你府参考。

一,关于投诉人的长子朱南京。由于朱南京户籍在你镇许庄村且独立成户,因此朱南京以村民身份正常享有宅基地、自留地和承包地,各方均无争议。

二,关于投诉人的次子朱北京。由于朱北京已经跨地级市将户籍迁入江都市樊川镇聚永村,并且在当地拥有法定居所(即宅基地)及稳定生活,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在农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之规定,朱北京不能再以村民身份在灌云县农村再享有宅基地,更不可能再持有原来的自留地和原来的承包地。

三,关于投诉人朱兆明。由于朱兆明与赵久红属于一户,且在城镇无法定居所,因此朱兆明可以继续拥有“村民身份时享有的宅基地和自留地”;但是,由于朱兆明已经属于城镇户口,且拥有退休金稳定收入,所以,朱兆明已经无权再拥有承包地。

四,关于投诉人赵久红。由于赵久红与朱兆明属于一户,且在城镇无法定居所,因此赵久红可以继续拥有“村民身份时享有的宅基地和自留地”。虽然赵久红已经属于城镇户口,但是其却并无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待遇,更无工资或退休金等稳定收入,所以,赵久红不仅有权拥有“村民身份时享有的宅基地和自留地”,而且还有权拥有“村民身份时享有的承包地。”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我国《物权法》第135条规定:“对承包期内的承包地,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人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享有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人。” 另外,根据1998年中共灌云县委文件(灌发〔1998〕第8号)“1989年调整土地时就地农转非人员,劳动部门没有办理招工手续,至今仍在原地居住,确无其他就业门路,每人可分得半份承包田”之规定,以及众多同类情况村民提交的《证明材料》,可以证明投诉人赵久红至少应该“分得半份承包田”。

我单位是一家全国性信息服务机构,在重点省区市设有办事处,会员遍布各地各阶层,经常向中央纪委监察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级党组织及政府机构提供经核实的重要信息。我们认为,朱兆明赵久红夫妇反映的问题,如果情况属实,建议你府尽快自行纠正,兑现投诉人的有关权利,否则将会成为一起地方政府行政不作为典型案例,将会严重损害你府依法执政形象和政府信誉。盼你府尽快兑现国家法律和灌云县委有关规定,为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保障群众“安居乐业,老有所依”尽职尽力。

盼妥善调解解决并及时回复为谢!

 

 

服务总动员网

                                

 

 2015724

 

服务联系电话:(010) 65082733   85951712   13521501588   邮箱:yanquan@fwzdy.com
 
北 京 中 坚 阳 光 信 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2007,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 华企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