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方伍投诉灌南县检察院“办案凑人数”问题

刘方伍投诉灌南县检察院“办案凑人数”问题

 

服务总动员网:

我是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田楼镇长茂村农民刘方伍(身份证号码:320822195106201230,电话:13775459068),现实名投诉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陈卫民为完成当年办案指标,和因我追询其对我举报相关人员违法行为“为何不处理”而与其争吵导致其“不爽”,拿我“凑人数”办案,致使我成为“贪污共犯”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的刑事处罚问题。

我现年65岁,文盲,是苏北农村一个土生土长的普通农民。2007年,国家重点工程——“通榆河南水北调项目”征用我们长茂村8组土地,我因为在当地刘姓家族中辈分高,在群众中有一定影响,成为11名群众代表之一,主要代表我自己家、我儿子家和我侄儿家,协助连云港市通榆河北延送水工程建设处灌南项目部和镇党委政府丈量土地,逐户化解群众征地矛盾。

在做群众工作过程中,因工程指挥部和村里要求我做家兄刘方明的工作,我与他发生冲突,致使刘方明受伤住院,我个人只好先垫付赔偿了他医疗费6000元。

在支持国家水利工作中,作为长茂村8组的群众代表,为维护群众利益,我多次领头向上级政府及县检察院举报反映工程指挥部某负责人与部分村民合伙虚报冒领国家拆迁款,和村组干部与村会计人员侵吞公款的不法行为,共帮助8组群众讨回了被克扣的补偿款几十万元。因此,很多既得利益者对我恨之入骨,多次密谋设计陷害我。

有一天,不知哪位村干部到我家,在我夫妇都不知道的情况下,拿走了我妻子姜红民的身份证,在银行开了账户,汇入49000元。过了一段时间,在长茂村8组征地过程中承担会计工作的成恒才上门送还身份证时,才告诉我:打了49000元在我老婆账上,并告知是村书记耿龙柱安排的。同时,他还当即从中提取13000元给我带回来。我见是不明不白的钱,便再三拒绝。成恒才最后说:“这样吧,你先留着,就算你们父子帮村里跑来跑去的误工补贴,和你们父子找挖机帮村里平整了几百亩良田和鱼塘的工资吧。”我一想,这也行,就收下13000元,至于其余36000元,我根本就没有看到,更没有拿到过,只是听说有这笔钱而已。事后,我怀疑其中有诈,就决定只扣下自己垫付给家兄刘方明住院但应由村里支付的医药费6000元,余下的让会计成恒才拿回2000元,组长孙广岭拿回5000元。

另有一天,组长孙广岭和会计成恒才在我家给我11000元。我考虑有问题,就退到村书记耿龙柱处7000元;剩余4000元,我留下人口土地补偿钱4口人,每人350元,合计1400元,还剩2600元用于扣除村干部在我家饭店吃饭款开支及平整土地的工资。

2009年,由于村组干部涉案侵吞国家水利工程补贴款犯罪行为东窗事发,村支部书记耿龙柱和村长王学荣被立案侦查,并相继被依法判刑。在他们案发后,因涉及汇入我妻子姜红民账上49000元的问题,灌南县纪委和灌南县检察院将我也列入同案犯软禁起来,进行查处,并给我定了36500元贪污数额,必须交出来。

灌南县检察院反贪局局长陈为民对我说:“你先把钱退了,我们放你回家,否则准备坐牢。”期间,我据理力争,我没有用钱凭什么要我认罪,我举报党员干部们贪污和侵吞国家拆迁费的事,你为何不查?由于我与之争吵,得罪了他,陈便报复我,坚决要办我的罪。检察员刘树青也多次到我家谈话,有次在我家饭店吃饭时对我说:“我受陈局长委托,代表检察院与您谈话。今年我院办案计划40例,已办结37例,已有成恒才和孙广岭二人,还缺一人。你是非党非干,给你个缓刑36个月,就行了。你不要再硬抗了,不然就把你关进去,你能怎么样?缺3例正好拿你们3人凑数。”刘讲此话时有众多的人在场可以证明。因我常年患有腰疼痛、脑梗塞、高血压,被逼无奈之下,我本着拿钱消灾的想法,先躲过眼前的牢狱之灾再说,一时糊涂,就在20101126日,通过工行灌南县支行,给灌南县纪委廉政账户(户名:连灌南5,账号:1107095001011669921)汇款36500元——我自己的血汗钱。没有想到的是,自从汇款36500元后,恶运便接踵而至。

2011114日,灌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我涉嫌贪污罪,决定对我取保候审,并由灌南县公安局对我执行取保候审。

20114月,灌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我涉嫌贪污罪,以灌检诉刑诉(2011107号《起诉书》对我进行起诉,同时被起诉的还有我们8组组长孙广岭和负责会计工作的成恒才。该《起诉书》指控内容如下:“经依法审查查明:12008年间,被告人孙广岭在担任灌南县长茂镇(现撤销并入田楼镇)长茂村八组组长过程中,同被告人刘方伍、成恒才利用协助县指挥部、镇政府在通榆河送水北延工程从事土地征用补偿工作的职务便利,将土地征用补偿款人民币80000元私分。其中,被告人孙广岭分得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刘方伍、成恒才各分得人民币11500元。22008年间,被告人孙广岭在担任灌南县长茂镇长茂村八组组长过程中,同被告人刘方伍、成恒才利用协助县指挥部、镇政府在通榆河送水北延工程从事土地征用补偿工作的职务便利,经被告人刘方伍、成恒才预谋将土地征用补偿款人民币65000元共同私分。其中,被告人刘方伍、成恒才各分得人民币13000元,被告人孙广岭分得人民币5000元。”

20118月,灌南县人民法院以(2011)南邢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孙广岭分得人民币17000元;被告人刘方伍、成恒才各分得人民币24500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对三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对灌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我涉嫌贪污罪提起公诉,我认为没有事实依据。我两次共分得24500元,均已提前退回,只收了我应该收的劳动所得;反之,我又多退了36500元,现在强行定我的罪,我是不服的。只是当时由于担心被关起来,一时糊涂,才承认“贪污”,并用自己的钱给灌南县纪委廉政账户汇款36500元。2011年底,灌南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共犯判处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我也是不服的,但是,当时由于听信了个别法官“建议”——“你不能上诉,否则判你实刑”,因此也没敢上诉。我非党非干,只是群众代表,根本没有职务和权力,也不存在职务之便,凭什么定我贪污罪?何况我根本没有用一分钱!与作为长茂村8组组长的孙广岭和负责会计工作的成恒,才是完全不同的行为主体。通俗地说,他们是党员干部,是代表党和政府,向我们群众发钱的人;而我是普通群众,是代表群众,向他们要钱的人。我承认组长孙广岭和会计成恒才给过我钱,也承认他们很多事情都征求了我意见,甚至听取了我的建议。但是,我始终认为,孙广岭、成恒才作为党员干部,给我钱,是因为我帮助8组和群众讨回几十万元补偿款的奖励费,是因为我代替村里垫付了给家兄刘方明6000元医疗费,是因为我和儿子找来挖机给村里平整了土地的劳务费,是因为县里、乡里、村里和组里经常在我家饭店吃工作餐给的饭费……

综上,由于我岁数大,非党非干,是个法盲,又年老多病,为免除牢狱之灾,一时糊涂,非但自己的劳动所得没有全部拿到,还要自己拿出36500元,“买”了两年监外执行。我不明白,作为执法机关,理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什么我举报指挥部某负责人和村会计人员贪脏枉法的事情,他们不查处,仅仅因我与他们争吵就利用别人捏造的不实之词对我实施打击报复,这哪里是“公平正义”?现在,原《公诉书》和《判决书》中所列的所谓证人,都挺身出来替我证明,他们根本没有签过举报我犯罪的证据材料,是检察院办了假案,因此我一直不服,到处上访,到处申诉,却至今没有任何结果。目前,我蒙冤已经两年了,身体很不好,很担心等不起,也等不及,所以,特向新媒体求助,希望广大网友能帮助我找到洗清冤情之路。

 

 

 

求助人:刘方伍

 

 

 201443

 

 

 

服务总动员网编后建议: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据此,本网建议灌南县人民检察院对投诉人反映的问题进行自查;建议投诉人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和灌南县人民法院依法申诉;建议被投诉单位和被投诉人员,以及本文所涉及人员,发现本文内容与事实不符合时,及时向本网提交证据和及时要求本网对文章有关内容进行删改。联系电话:13521501588 联系人:殷岩泉 邮箱:yanquan@fwzdy.com 有关证据材料,请快递至: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北里甲11号京华楼216室 邮编:10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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